當日下午3時許,太和縣洪山鎮的男子楊某喝酒后受同村人之邀帶著哭鬧的孩子駕車到縣紀委駐李興鎮第四監察室,要求探望被調查的同村人,并稱孩子是正在接受調查同村朋友的。紀委監察室告之此人正在接受調查,規定不允許探望,當告知不能為其安排會見時,男子用腳使勁踹紀委監察室,侮辱、謾罵,不斷地撕扯、推搡,并稱自己是洪山鎮某村副村長,威脅稱“不要拿副村長不當干部,否則后果很嚴重”。
接警后,李興鎮派出所民警將此人帶回派出所,經查,男子楊某,44歲,太和縣洪山鎮毛集村委人。在派出所辦案室楊某才如夢初醒,詢問時酒氣布滿詢問室。對自己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供認不諱,警方對其實施拘留10日處罰。因涉嫌酒駕且無駕駛證,交警部門還依法給予其罰款2500元、拘留10日的處罰,合并給予拘留20日的處罰。
“現在我都記得威脅、謾罵駐鎮紀委監察室工作人員的事,做為一個村干部太無知、太丟人了,是我做得不對。”被送進拘留所的楊某不斷地懺悔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