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
專家說法
涉嫌故意殺人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鄭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
眉山城區一起車禍中,朱素芬傷情嚴重,躺在重癥監護室里,插呼吸管維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來探視時,卻趁機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醫護人員搶救,以此想提前結束母親的生命。
朱素芬不久離世,目前包括她的兩個子女在內的多名家屬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警方正在對此案做進一步調查,但警方暫不透露更多細節,成都商報記者多方進行了調查采訪。
探視時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2015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區杭州路上發生一起車禍,50多歲的朱素芬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傷嚴重,隨后被轉到眉山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 11月2日,朱素芬兒子鄭某某等家屬在探視時將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機報警后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
11月16日,眉 山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多名護理人員向成都商報記者證實,事發當時,醫護人員劉某進行巡查,重癥監護室并不大,視野也比較開闊,鄭某某等人拔掉呼吸管后,很快就被劉某等人發現了。“只要呼吸器報警或者儀器出現異常,一下就發現了。”這個過程中,他們還和一名拍攝事發過程的醫生發生了沖突。
拔管前 家屬拒絕簽字放棄治療
“當時看到他們硬要拔管,我們還是有點氣憤,畢竟是自己的父母,怎么能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呢?”劉某稱,當時患者家屬語言上有點激動,自己和同事不停地安撫他們。
據劉某介紹,之前家屬就有過放棄的念頭,自己與同事曾就此事跟鄭某某等進行過溝通,提出了應對方案,但遭到了家屬拒絕。“我們說你要放棄治療,就簽字放棄,但他們說不可能簽字。”
記者在眉山市人民醫院見到了11月2日拍攝鄭某某等人拔管的ICU醫生葉雪梅。對于11月2日當天事發時的情況,葉雪梅說已經到警方做了詢問筆錄,她不愿再做介紹。
悲劇背后
兒子:“確實是沒有辦法了”
其實,自從朱素芳入住重癥監護室,劉某和其家屬接觸比較多,也很同情家屬,“他母親腦部傷得特別重,昏迷起,他看到他媽媽越來越惱火,花費比較大,他們又要籌錢,又要愁病情,也很惱火。”
雖然有過沖突,但劉某也認為,“他們對我們沒有惡意,沒有想要傷害我,也不是故意針對我們。”
11 月16日晚9點多,在眉山市東坡區杭州路一理發店內,成都商報記者見到了朱素芬的兒子鄭某某。鄭某某稱,當時車禍發生的地點離理發店并不遠,采取拔去母親 呼吸管的做法實屬無奈,“確實是沒有辦法了,醫院說了幾次,說沒多大希望了,他們(醫院)不斷地喊我們交錢,我們腦殼都大了。”
鄭某某說,理發店是自己和姐姐一起經營的,目前還沒有還清債務。“現在的錢太難掙了,競爭又大。出了這個事情后,我店鋪都關了幾天。母親都還在殯儀館,作為兒女,不能讓她入土為安。”鄭某某說,“我時刻都想到,可能有一天會被關進去,要是關進去了娃娃咋個辦哦?兩家人都散了……”
專家:主動拔管不同于放棄治療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中家屬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阮齊林分析,搶救是維持生命,主動拔管和放棄治療有區別,把呼吸管拔掉,顯而易見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讓傷者活下去,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 阻止生命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阮齊林說,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
如果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還構成犯罪?阮齊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鄭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理論上說,拔管 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就可以,不要求實際致命。“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
相關案例
深圳“拔管丈夫”被判緩刑
2009年2月9日16時許,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醫院發了病危通知書。
7日后,文裕章探望,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護士與醫生見狀上前制止,文阻止醫生救治,并說病人太痛苦了,要放棄治療。約1小時后,胡菁死亡。
經法醫檢驗鑒定,死亡原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檢察院抗訴。廣東高院終審裁定,維持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
不過,在眉山朱素芳死亡一案中,拔掉呼吸管與朱素芳的死亡究竟有無關聯,目前尚未得到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