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湖南高院向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的被告人之一曾愛云收到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曾愛云的辯護律師鐘致遠對澎湃新聞表示,將于近兩日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2015年7月21日,湖南湘潭中院對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令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萬余元。
曾愛云曾在11年中4判死刑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發生一起兇殺案:該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并被拋尸于該校工科樓南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臺階上。
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該院2003級曾愛云、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10月29日,曾愛云、陳華章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04年6月,湘潭檢察院以曾愛云、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訴。
湘潭中院分別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云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期間,湖南高院曾維持過一次死刑判決,但被最高法不核準。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審本案,直至2015年7月才作出判決。
法院稱證據不足宣告曾愛云無罪
湘潭中院重審查明: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愛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
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院、湘潭大學醫院、湘潭市市立醫院購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并溶解、過濾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后出現藥物反應。
當晚19時28分許,曾愛云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后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云、李某見面,隨后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
此后周玉衡在該室遇害。陳華章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場,并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墻的一壁柜內,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23時30分許,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送了手機短信,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余安定片丟棄。23時40分許,周玉衡的尸體被發現。
湘潭中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中,曾愛云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曾愛云殺人的供述、證人李某關于曾愛云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不能采信。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關于曾愛云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確定,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的動機。陳華章作案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藥,下藥后一直緊跟著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經回到寢室之后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此后也一直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清理現場、發送短信掩蓋真相等行為。認定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此,湘潭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曾愛云將申請國家賠償,并要求落實工作
湘潭中院宣判后,被害人周玉衡的父親周自然上訴提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曾愛云也提出上訴。他的辯護律師鐘致遠說,一審判決根據適用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錯誤,請求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宣告曾愛云無罪。
另一被告人陳華章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判決主要事實不清,因周玉衡的死亡過程及作案工具等事實不清;一審判決對案發現場曾愛云所留指紋、鞋印,對作案工具棕繩,對曾愛云褲口袋可疑纖維,對曾愛云有作案時間,對偵查實驗,對曾愛云有罪供述,對陳華章供述的采信均偏向;一審判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
不過湖南高院未予采納上述兩被告人的上訴意見。此外,對于周華章父親提出的上訴請求,湖南高院高認為,經查,一審根據所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的經濟損失作為賠償數額并無不當,遂未支持周自然的請求。
鐘致遠對澎湃新聞說,曾愛云將于兩日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請國家賠償,此外,要求法院落實工作。“畢竟因為本案,他十多年的青春全被耗費,連研究生還沒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