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于我們來說,安全系數是最高的!大家對他的信任度也是最高的!可是最近發生了一件蹊蹺事卻把銀行推到了風口浪尖!
10月19日晚,浙江余姚的朱女士賬戶突然消失了83萬,第二天,股市開盤后,朱女士看好的一只股票因此購買失敗,可在10幾分鐘后,朱女士的83萬元后突然回來了,但股票已經漲了不少,朱女士錯過最佳買入點,因此損失了6萬元。
朱女士到銀行一問才知道,銀行稱這是按照協議的,銀行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證券賬戶內的余額進行劃轉,希望得到諒解。
余姚人朱女士炒股已經快5年了,一直是用她老公的名義在某國有銀行余姚支行辦的銀證轉賬。10月20日,星期二,股市開盤后,朱女士正準備買入一只早就看好的股票,結果一看證券賬戶內83萬元的余額不見了。
“當時,我嚇得一身冷汗,第一時間想到的是被黑客攻擊,把錢轉光了。”朱女士說,她想肯定是黑客通過綁定的銀行卡轉出的,就死馬當作活馬醫,不停嘗試通過銀行卡轉入操作。
沒想到的是,10多分鐘后,錢突然又全部回來了。只是這個時候,那只股票在短短的時間內,漲了近3塊錢,早已錯過了最佳買入點。“這一來一去,我就損失了6萬元。”朱女士說,比起錢上面的損失,更讓她擔心的是,賬戶的資金安全。
當天中午,朱女士就找到了當初自己辦理銀證轉賬業務、位于余姚市區大黃橋的該銀行營業部。“我跟工作人員講了這個情況后,他們也覺得很不可思議,就講要跟上面的領導進行匯報后,才能給出答復。”朱女士說,后來下午她又去了一趟,結果被告知當初她簽過一份協議,銀行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證券賬戶內的余額進行劃轉。
在銀行,朱女士第一次看到了那份協議。“這個協議總共有三頁,除了第一頁CTS自動劃轉簽約單上,是自己簽字外,其余兩頁上根本不是自己簽的,簽字字跡根本就不一樣。”朱女士說,她根本就不知道有這樣一份協議,手上也沒有這份協議。昨天,記者看到了這份協議,上面寫著:
該銀行可以對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資金進行劃轉,但時間點僅包括:每月最后一個證券交易日收盤后;每個法定節日前的最后一個證券交易日收盤后;每個周末(星期五)收盤后(以上時間均為15:05—16:00)。但同時規定,以上時間點后第一個證券交易日開盤前(8:45—9:15),銀行必須將錢轉回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
看到這份協議,朱女士驚呆了。于是,她拉了一份賬戶交易記錄,結果發現這幾年來,銀行正是按照以上時間點進行一次一次劃轉。“這張卡,我是專門用來炒股的,平時根本不會去用,也從來沒去查過,直到現在才知道,銀行居然偷偷在做這個事情。”朱女士說,銀證轉賬在股市交易日內,只有上午9點到下午4點才能進行,不知道銀行是怎么轉出來的。更讓她不解的是,這次是10月19日(星期一)晚上10點21分劃走的。“這也不在協議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啊,這不是偷嘛。”朱女士氣憤到極點。
事情發生后,朱女士告訴記者,一開始銀行還向她道歉,稱這樣做是為了她的資金收益,可以有比活期更高的利息,而且也按照合同規定將610元的收益打進了賬戶,希望得到諒解。但當她提出賠償要求后,銀行的態度卻發生了大轉變,表示這個屬于不可抗力,是系統出現了問題導致的
對于銀行給出的說法,朱女士說,她無法接受,根本就不在協議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哪里來的不可抗力,如果照此說法,存在銀行里的錢,只要說一句不可抗力,就都可以隨便劃轉了嗎?
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該銀行余姚支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事情,需要跟領導匯報后才能做出答復。最終,記者等來的答復是:不予答復。
隨后,記者咨詢了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春鋼。
呂春鋼告訴記者,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屬于個人財產,未經授權,任何個人和機構都沒有權利處置。按照朱女士的這種情況,如果她沒有簽訂過協議,那么銀行的行為就屬于侵權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銀行應當承擔責任進行相應的賠償。
“退一步講,即使這份協議有效,銀行的行為也已經違約,應當承擔責任。”呂春鋼說:按照協議內容,銀行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證券賬戶里的錢,轉到個人的銀行賬戶內,如果銀行將錢轉到了其他賬戶,那么除了違約之外,還存在侵權行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記者看到,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