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乘坐公交時受傷,家屬先后兩次向公交車公司索賠并簽訂了協議,但一個月后老人卻離奇去世了,于是家屬將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這起案件在麗水松陽縣人民法院審理。
2014年11月27日,66歲的張大爺乘坐公交車,車子行駛至太保殿嶺腳路段時,忽遇突發情況,駕駛員踩了一腳剎車,毫無準備的張大爺因為慣性向前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鐵質扶手。
后來,經司機詢問,張大爺只是擺了擺手說沒事,然后到站就下車了??墒堑搅水斕煜挛纾瑥埓鬆斖蝗挥X得身體不舒服,于是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賠償,之后雙方達成協議,賠償50元醫療費。
張大爺到藥店買了點外傷藥,并去醫院檢查。在醫生建議老人做胸透檢查時,老人卻拒絕了。到了12月25日,張大爺的妻子周阿姨來到公交公司,稱張大爺還在繼續治療,索要超出部分的醫藥費。
于是雙方再次達成協議:公交公司再賠償張大爺醫療費462.97元。然而誰也沒想到就在達成協議的第二天,張大爺卻因為胃穿孔導致彌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醫療費賠償變成了死亡賠償。在雙方溝通無果之下,張大爺的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由于雙方爭議很大,所以松陽縣公安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杭州華碩司法鑒定所經鑒定后認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導致彌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雖然死者心臟偏肥大,又有右冠狀動脈粥樣硬化Ⅱ級表現,為死者生前的基礎病變,但鑒定認為與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
后又經松陽縣公安物證鑒定室鑒定認為:死者張大爺胃破裂損傷在公交車上劇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終法院采納鑒定意見,公交運輸公司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大爺及其親屬也未及時全面檢查張大爺的身體情況,應負次要責任。法院最后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方因張大爺死亡形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13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