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簡陽周家鄉艷豐村有一條鄉道,名叫石龍路,今年8月起,石龍路開始修整,交通管護人員在路上收取過路“賠償費”:摩托車交500元,汽車交1000元,態度不好,要價還更高。管護人員解釋,這條路尚處維保封閉階段,本不讓通行,但很多車輛不聽勸導硬要闖入,導致路面損毀,收費的主要目的不為賠償,而是為了警示司機。
摩托車交500元,汽車交1000元,本就讓人不可思議,然而,“態度不好,要價還更高”更是讓驚掉了“下巴”。各位看官不要以為筆者在開玩笑,這一幕在簡陽市某地真實的上演了。但是,面對囂張的收費人員,筆者不禁要問:到底是誰允許管理人員如此收費?天價“買路錢”到底暴露了啥?
眾所周知,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是為群眾出行提供方便的,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道路上收費。那么問題來了,是誰允許管理人員在這條本屬于公共道路上強制性收費?為何還有人叫囂著“態度不好,收費更高”?這與土匪、路霸又有何異?“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的舊時代已經過去,法治社會更不能容忍唯利是圖者群魔亂舞。
事實上,“天價買路錢”事件已經暴露出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缺位和失位問題。對于一些人的違規收費、欺壓百姓等問題也往往是民不舉官不究。然而,這樣的惡性循環只能阻礙和諧的干群關系,最終導致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銳減。
言及于此,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杜絕“天價買路錢”事件的再次出現就一定要鞏固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主導者地位。唯有此,才能根治亂收費問題消于無形,才能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