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除明確騙捐詐捐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規定廣電媒體、網絡及電信運營商對利用其平臺進行募捐的相關事項有驗證義務。
解讀:李勁認為,公眾的善心需要鼓勵,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進行欺詐,對我國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將是很大打擊。對于個別網絡騙捐現象,他表示,如果觸犯法律自然由法律來解決,但是政府很難對所有個案進行預防。“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個好的制度,讓這種行為很難出現。”
6、信息要完全公開?
草案就“信息公開”專設一章進行明確規定,涉及信息公開的平臺、內容、時限等方面。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周期大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的具體情況,公募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解讀:李勁認為,從權責對等的法理角度,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具有知情權。公開年度報告是慈善組織的基本責任,也是底線。至于公開到什么程度,是爭論的焦點。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培峰持相對保留態度。金錦萍也表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事實上是有一定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