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曖昧”女網友見面,不料掉進了“酒托”團伙的“戀愛陷阱”,一頓飯花去幾百元甚至上萬元……10月28日上午,彭山區法院宣判一起酒托詐騙案,策劃者、酒托店老板、“鍵盤手”和“酒托女”等13人分別獲刑。
2014年春節前后,被告人李加波在成都市區租了一間房屋作為機房,聘用了多名“鍵盤手”和“酒托女”。“鍵盤手”在網絡上以女性的身份和男性網友聊天,以交朋友或者談戀愛的方式誘使男性網友見面。“酒托女”負責與“鍵盤手”約好的男性網友見面,并帶網友去酒吧消費,先點價格相對較低的飲料、果品,后點價格上千元的紅酒、香檳(實為普通紅酒兌飲料),并讓男性網友付款。
2014年7月,被告人李加波與劉久林等二人商議后,在成都市區租房開了一家“XX休閑飲品店”。2014年8月,李加波將機房搬回其彭山區牧馬鎮的自家車庫,安排“鍵盤手”和“酒托女”利用QQ、微信等網絡交友平臺,誘騙被害人顏某某等人到“XX休閑飲品店”點“高檔酒”進行消費,騙取被害人幾百元至數萬元不等。不少被害人明知被騙,卻自認倒霉并不報警。每次消費后,李加波從“酒托店”獲取70%的分成,其中“鍵盤手”分15-20%,“酒托女”分22%。
據警方調查,僅2014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期間,李加波組織的“酒托女”帶人到“酒托店”共消費53萬余元。
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詐騙罪,李加波、劉久林、“鍵盤手”和 “酒托女”被彭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執行逮捕。
2015年5月7日,彭山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加波伙同相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交友平臺,以交友或者談戀愛為名,誘使被害人進行“高消費”,騙取被害人的財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10月28日,彭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加波和被告人劉久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
基于李加波和“酒托店”實質為一種利益合作關系,按消費金額的70%和30%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李加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劉久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鍵盤手”和“酒托女”均犯詐騙罪,因系初犯,且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險,考慮其自首和退款等情節,被判六個月至一年不等,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