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一天,績溪人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汽車,行駛途中被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張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365.6mg/100ml,其現場精神、身體狀態經檢查,綜合評價為清醒。
庭審中張某稱,近年來生意過程中由于資金周轉需要,他舉債無數,最終無力償還。為躲避接連上門討債的債主,張某遂動起了“歪腦筋”,打算通過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以行政拘留,從而使自己躲進拘留所方便逃債。常言道“聰明反被聰明誤”,張某由于酒精含量遠超法定入刑標準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績溪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兩種犯罪情節依 照規定應予以從重處罰。張某在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