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垃圾桶里撿到他人銀行卡和身份證,通過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試出銀行卡密碼,先后在ATM機上取款5萬余元,以為天降橫財,殊不知是牢獄之災。涉案的陳某以信用卡詐騙罪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陳某今年44歲,浙江青田人,曾有精神病史。2014年10月,陳某只身在杭州游玩,因身上的錢花光了,并在杭州撿垃圾賣錢。
當日27日,陳某在杭州西湖附近的一個過街地下通道的垃圾桶內撿得一本駕駛證,駕駛證里夾著一本朱某的身份證和兩張銀行卡。陳某通過朱某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一次試出上述兩張銀行卡的密碼,遂于當日在杭州的銀行自助取款機上取得3000元,并當晚乘坐火車返回青田老家。到了青田后,陳某以為“天降橫財”,可以大撈一筆,故又于同月28日、29日在青田縣多個銀行自助取款機上取款13筆,取得人民幣5.1萬元。
取得錢款后的陳某欣喜若狂,在家里炫耀自己有錢了。其兄長覺得可疑,遂與家人一同到陳某家,從其谷倉、柴倉中分別找到1.5萬元和5400元。在追問下,陳某將事情原由告訴了兄長,后其兄長聯系到被害人朱某,并將谷倉、柴倉找到2.04萬元予以返還。因陳某不肯將剩余款項退還,朱某報警案發, 2015年2月5日陳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
青田縣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從銀行自助取款機中取款5.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部分贓款已退還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法官說法: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客觀表現形式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本案被告人陳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過身份證的出生年月試出信用卡密碼,多次從銀行自助取款機中取款5.4萬元,自以為是“天降橫財”,殊不知聰明反被聰明誤,一朝貪欲使其身陷囹圄,讓人既憐又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