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和2009年,他分多次轉賬4014萬元到章某及其持有的其家人的銀行賬戶。章某說,她并不知道劉曉頌匯給她這些錢的來歷,以為是劉曉頌開酒店賺的。
在劉曉頌授意下,章某協助劉曉頌將上述資金在不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2010年6月起,在劉曉頌的要求下,章某先后使用上述款項中的部分資金,在杭州以其本人名義購買三套房產及一輛寶馬轎車,其中一套房產包括裝修和納稅,共計800萬元左右。
這些房產和車子均登記在章某名下,此外,2010年底至2011年初,章某在杭州開服裝店虧掉五六十萬元。
2011年9月20日,劉曉頌因非法經營被永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一周內,在杭州的章某,明知劉曉頌已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劉曉頌存放在她本人及其家人賬戶上的贓款百余萬元予以轉移,后將該現金用于個人各項開支。
經辦檢察官認為,劉曉頌將大量資金匯入犯罪嫌疑人章某及其家人的賬戶,再通過章某及其家人賬戶將資金轉給他人或相互間轉移,章某就此情況無法說 明正當理由,且自2011年9月21日起,章某得知劉曉頌被抓之后,理應明知劉曉頌留在其賬戶及其家人賬戶的錢來歷有問題,仍將這筆錢用于個人開支,主觀 上有放任的故意。
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檢方指控章某涉嫌洗錢金額認定為12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章某明知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仍通過取現等其他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永嘉縣第一起洗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