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告人杜某31歲,為宿遷當地人,曾因尋釁滋事,于2010年5月11日被宿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23日20時22分許,被告人杜某為實施搶劫,用雨衣、口罩等物品對自己進行偽裝,攜帶錘子等工具,進入宿城區幸福路“老鳳祥銀樓”店內,采取用錘子砸碎柜臺玻璃的方式,劫取店內15條黃金項鏈,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搶項鏈總質量為878.02克,價值人民幣270430元。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5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杜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5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后,被搶15根黃金項鏈被公安機關扣押,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杜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