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黃某與房東李某達成房租協議,約定將李某所在的位于榮昌區南方花園小區的房屋一套租給黃某,租期一年。
黃某因感覺掙錢太辛苦,便動起了歪腦筋,決定采取偽造房地產權證,尋找買家簽合同的方式變賣所租房屋。
2014年9月,黃某撥通了路邊電線桿上一個辦證電話,偽造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和虛假二手房買賣合同。
2014年11月,黃某得知呂某正準備買二手房,雙方很快談好價錢,以8萬元成交,簽訂購房合同。
隨后幾天,呂某及其母尹某陸續將購房款共8萬元交給黃某。黃某將偽造的房地產權證交給呂某,并將房款用于償還貸款及個人消費。
之后,呂某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房地產權證是假的,當即報警。
榮昌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請專業人員驗看房產證
辦案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買房屋尤其是二手房時要小心詐騙陷阱,首先要向物管公司、鄰居等多方了解業主及房屋真實信息,隨后要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權屬情況。弄明白后,還要對定金交付保持戒備。驗看房地產權證時最好到房屋管理部門去請專業人員幫忙驗看。
同時,法官還提醒房東,如果簽訂合同中必須要房地產權證復印件,記得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及不得再次復印等字樣,以免被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