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自稱吃奶黃酥硌碎牙齒
周女士稱,2013年12月5日,她在西單京客隆超市購買了宮頤府公司生產的奶黃酥糕點。一周后,周女士在食用糕點時,突然“嘎嘣”一聲,隨后口中一陣劇痛并吐出一口鮮血。她發現,自己竟從糕點中吃出一枚五角硬幣,上牙被硌碎一顆。
周女士說,她為了安裝假牙做了多次手術,每次手術后傷口都要縫針,并且術后半邊臉都是腫的,只能吃流食。2014年元旦后,她曾多次打電話給西單京客隆超市與宮頤府公司進行溝通,還曾面談過,但宮頤府公司只同意賠償1000元,連治療費用都遠遠不夠。
“事發后長達一年,我曾經向工商局、食藥局、消費者協會投訴,均未得到解決。”周女士稱,無奈之下,她將宮頤府公司及西單京客隆超市告上法庭,索賠2.9萬余元。
■被告
認為沒證據質疑真實性
此案一審時,京客隆公司稱,周女士并未提供任何銷售小票,證明奶黃酥從該超市購買,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商品中吃出了異物。
京客隆表示,該超市從宮頤府公司處采購商品,對宮頤府公司生產設施、環境等現場進行過考察,宮頤府公司在符合食品生產條件下進行生產,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其次,假設周女士從超市購買涉案商品,且從中吃出異物,但周女士受傷距就醫、投訴已有多日,無法證明受傷原因系異物導致。
京客隆表示,該超市已嚴格審查了宮頤府公司生產資質等,并簽署合法合同,因此盡到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宮頤府公司認為,周女士自稱2013年12月5日從京客隆購買商品,并吃出異物硌碎牙齒,但根據診斷證明,直至2014年1月,周女士才去醫院就醫,投訴也是2014年1月,不符合常理。
醫院診斷記載周女士右上后牙折斷,如果是硬幣造成,考慮硬幣尺寸,門牙應首先受傷,所以周女士陳述的不符合常理。
■一審認定
被告無法證明產品合格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日,周女士到其單位的醫務室就診,經診斷為牙齒斷裂、牙齦紅腫。法院還查明,周女士所購“宮頤府奶黃酥”系宮頤府公司生產。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周女士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食用糕點時被糕點內金屬異物硌傷牙齒,該糕點由宮頤府公司生產,由京客隆公司銷售。而京客隆公司從正規渠道采購涉訴糕點,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訴糕點內存在金屬異物系銷售者過錯造成。
而宮頤府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由其生產的涉訴糕點為質量合格產品,現有證據證明涉訴糕點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故宮(微博)頤府公司作為生產者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當賠償原告相關損失。
法院表示,周女士雖未構成傷殘,但結合其受傷部位及長期、多次就診情況,法院對周女士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予以采納,金額酌定為1000元。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宮頤府公司賠償周女士2.5萬余元。
■二審開庭
被告稱動用金屬探測器
宣判后,宮頤府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昨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宮頤府公司表示,該公司在產品生產環節中有許多檢測流程。針對產品中是否存在金屬物的檢測,該公司在糕點生產出口處使用了金屬探測器。
此時,法官詢問宮頤府公司,如何證明該公司擁有金屬探測檢測。宮頤府公司回答稱,檢測報告有雜物檢測一項,但沒有專門的金屬檢測項。
昨日庭審未作出判決。
■法官提示
消費者應保持損害時產品原狀
針對消費者購買出現問題的食品后如何留取證據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常年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的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副庭長張蕾。
張蕾法官說,在審理案件中,如何證明涉案的商品是由消費者購買,以及購買的產品是否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是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的關鍵。購物時,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購物小票等消費憑證。其次,在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對消費者產生損害時,消費者應盡量保持損害時的產品原狀,并拍照留存。如果食用食品時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應及時進行就醫,并盡可能要求醫生寫明可能導致損害的原因。這樣即使商家不承認損害系由其產品造成,法官也可通過一些生活常理來判斷損害發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