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毆打養子小虎(化名),致其身體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李征琴的辯護律師提出抗辯:公安機關的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被告人與被害人親生父母達成和解協議;李征琴毆打養子的行為僅是家庭內部的教育問題。審判長對判決理由作了闡釋。
公訴方
公訴人:良好教育動機不影響刑事“評價”
昨天上午9點10分,李征琴被帶上法庭后,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學校多名老師的證言證實了她對施某某毆打的事實;鑒定人出庭詳細說明了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的鑒定方法、依據及其對身體可能造成的嚴重損傷,該鑒定意見與多位法醫專家形成的會診意見相一致。李征琴在庭審中一再強調,打孩子是為了教育孩子,并非是想故意傷害孩子,但辯解的內容是她毆打被害人的動機。犯罪動機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因此,她為了教育孩子的良好動機,不影響刑法對她采用非法行為所造成嚴重后果的評價。
呼吁社會摒棄傳統“棍棒育兒”觀念
公訴人說,審理此案也引發思考,李征琴對孩子的愛體現在物質上,忽略了孩子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再豐富的物質也比不上平安健康。研究結果表明,生活在體罰環境中的兒童,情商會受到父母影響。審理此案,希望能向全社會傳遞這樣的觀念:在教育孩子中,要摒棄傳統的棍棒育兒觀念,梳理科學育兒理念。
前不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也進行初審,更加明確地賦予了公權力干預家庭嚴重暴力行為的責任。對于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者舉報。
被告方
被告人為“鬧庭”認錯,但不服有罪認定
公訴意見發表完畢后,李征琴自行辯護,逐字逐句,吐字清晰。她說,庭審第二天她出現了焦慮、著急、情緒激動,但不管怎么說,法庭有法庭的紀律,所以向合議庭、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在座各位表示歉意。“我打了孩子是不對,我為自己的行為內疚,也通過多種方式道歉。”李征琴說:“我表達一下認罪態度,如果法院能嚴格依照法律的標準認定我孩子的傷構成輕傷,前提是嚴格依照法律的標準,我認罪,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這個案子,我不服,將去喊冤。”
律師質疑法醫鑒定,希望法院“暖”判決
辯護律師認為,此案的關鍵證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程序違法、意見錯誤,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退一步講,即使被害人構成輕傷一級,辯護人認為綜合主客觀考慮,李征琴的行為也是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使用刑法第十六條的,從尊重被害人意愿的角度,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都應當判決李征琴無罪。“生父母與養父母都是父母,希望法院不要做洪災中的一滴水,應作出一個‘暖’判決。”辯護律師說。
一審判決
構成故意傷害罪,判刑半年
宣判時很鎮靜,帶上警車時喊不服
中午12點休庭之后,下午2點繼續開庭。記者注意到,圍在被告席的柵欄移開了,只留下一張椅子,法警帶李征琴到庭后宣讀,已查明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認為小虎撒謊,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癢耙”、塑料制“跳繩”對他進行抽打,造成小虎體表出現范圍較廣泛的150余處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小虎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從安徽省某縣民政局調取了收養人提交的收養材料,其中“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明”所蓋印章與有權作出證明的單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小虎的生父母張某某、桂某某與被告人李征琴達成和解協議,小虎的生父母對李征琴的行為表示諒解。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在對被害人小虎實際監護的過程中,故意傷害小虎的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可認定為自首。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宣讀完畢后,李征琴被帶出庭,在被帶上警車送往羈押地時,記者聽到她喊不服。隨后,警車由多名安保人員送出法院。在法院門口,小虎的生母表示,孩子需要李征琴,打算將來還是把孩子給李征琴撫養。
焦點關注
“輕傷”為何只判半年?主審法官回應4大焦點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就關于鑒定程序效力問題及量刑依據,包括孩子將來怎么辦等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1為什么監護人沒陪同鑒定?
養父母均有傷害嫌疑,不陪同檢查不違規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檢查被害人身體時未通知監護人,且只有一名法醫在場,鑒定程序不合法?
法院認為,已查明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傷害被害人的嫌疑,因此二人不適宜陪同被害人接受傷情檢查。被害人小虎在辦案民警的帶領下及浦口區檢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體檢查,并由兩名法醫共同研究作出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并不違反相關規定,也不影響檢查結果的客觀真實,因此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鑒定程序違法的意見,不予采信。
2為什么認定構成輕傷?
采信輕傷鑒定,被告方“專業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小虎的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構成輕傷一級。李征琴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與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醫會診意見一致,該鑒定意見書論證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有法醫對小虎傷情檢查筆錄、攝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據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攝小虎的傷情照片等證據證實。法院予以采信。辯護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部分學術著作和學術觀點提出“皮內出血”不屬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挫傷”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3為什么能減輕處罰?
輕傷一級起刑一年半,輕判考慮多種因素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那么,為什么對李征琴要從輕處罰呢?
法院表示,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暴力手段、侵害對象、危害結果,結合案發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諒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4孩子將來怎么辦?
審判長認為,養母今后較長時間內不適合收養孩子
審判長徐文露表示,被告人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在辦理收養關系過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經公安機關鑒定系偽造,且從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庭審情況看,從保護兒童權利角度考慮,合議庭認為,在今后較長的時間內被告人不適合收養、監護包括小虎在內的兒童。
案發后,浦口區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當即將被害人交其親生父母照顧并對被害人的生活、學習作了合理安排。
另外,就如何解決該案所涉收養關系,法院也將向安徽省某縣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李征琴故意傷害案,昨天第三天公開審理,上午經過法庭辯論和陳述之后休庭。下午兩點鐘繼續開庭,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