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3
司法瑕疵不用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
對此,最高檢司改辦主任王光輝表示,意見在最初起草時擬將其作為司法責任的一種予以規定,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認為,司法瑕疵與司法責任在行為和后果方面有較大區別,司法責任的規定過于嚴苛不利于保護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和擔當精神,因此最后沒有將其納入司法責任范圍。”
雖不承擔司法責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對司法瑕疵的認定、補正、處理等作出了規定。
焦點4
檢察官辦案信息將全程留痕
為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意見》提出設立案件管理機構對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流程監控,全面記錄檢察官辦案信息,實行全程留痕。
此外,檢察機關還要全面推行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將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等。
《意見》規定,對于檢察人員在辦案工作中發生的過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受理并進行調查核實。經過調查屬實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人員,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