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被告當庭說法與此前矛盾
在起訴書中,公訴人表示,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男童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李征琴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諒解,并達成和解協議,檢方建議對其從寬處罰。
在法庭質證階段,公訴人出示證據,男童施某某班主任、老師、鄰居等證人證實發現施某某有兩三次被媽媽打傷,男童的筆錄顯示,“我的背上、身上都被跳繩抽了很久”,“媽媽又用腳踩我的腳面”,“爸爸沒有來勸媽媽”。被告人則表示,公安機關在凌晨2點做筆錄,并且找了一名陌生老師做代理人。辯護人也質疑,做筆錄時沒有通知孩子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到場。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還顯示,此前的供述中,李征琴表示自己失去了理智,自己打了多久,打了多少下都不記得,的確不是想打這么重的。公訴方還表示,李征琴當庭供述打得不重,與此前說法矛盾。之前說腳可能是打孩子踩到的,但庭審予以否認。
爭議焦點:輕傷還是輕微傷
今年4月,微博曝出男童被打的背部傷情圖片,引起輿論的極大關注。在庭審現場,雙方的焦點在于男童施某某的傷情是輕傷還是輕微傷。被告的辯護人王永杰律師曾經表示,如果沒有構成輕傷以上傷害,李征琴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輕微傷,則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據悉,9月23日,李征琴向法院遞交“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有法醫鑒定專家胡志強和莊洪勝聯合署名,審查意見為,男童的損傷不構成輕傷,可評定為輕微傷。辯護人在庭審現場指出,“紅色痕跡是皮內出血,皮下出血是紫色的,而照片上沒有紫色的,根據相關規定,皮內出血是構不成輕傷的。”在庭審現場,南京市物證鑒定所的兩名法醫出庭作證,法醫表示,只要施某某體表損傷達到6%就可以構成輕傷一級。而傷情是以皮內出血為主,有皮下出血。公訴人并表示,經過鑒定,反映傷情的照片沒有經過編輯修改。
刑法學專家洪道德對北青報記者表示,檢方以故意傷害罪而不是虐待罪起訴,說明檢方在虐待罪方面的證據還不充足。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輕傷還是輕微傷很關鍵。但李征琴遞交的“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要讓相關專家出庭才可以,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參考。而鑒定傷情以及警方做筆錄,并不一定需要孩子的監護人在場。而家長與學校方面的恩怨糾葛也與該案沒有直接關系。至于現階段是否還可以重新進行鑒定,洪道德表示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當時進行鑒定的一些材料充足,也具備再次鑒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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