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收監 一口氣連生了三個娃
2004年,女子張某曾因侵占單位750多萬元財產被公安人員抓獲,在偵查階段因懷孕,張某被取保候審。2004年6月張某分娩一孩子后,因犯職務侵占罪,在2005年7月被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繼續追繳贓款退賠給被害單位。
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按照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后,張某就要被交付執行,刑期執行至2015年7月5日。不過這時張某又懷孕了,2007年4月又生下一個孩子,緊接著張某第三次懷孕,就這樣,直到2009年9月一口氣連生了三個娃,期間都獲得了暫予監外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也屬于服刑期間。直到2012年8月,張某暫予監外執行期滿,距離出獄就剩下不到3年時間了。盡管如此,2014年底張某在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向廣州市中院提出了減刑假釋的申請。據了解,張某在服刑期間共獲得嘉獎21次、表揚3次,2014年6月獲得改造積極分子。廣東省女子監獄考察后認為,張某能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法院減刑8個月。
法院裁決 主觀無悔改不予減刑
案件到了廣州市中院,焦點在于能否認定張某確有悔改表現,而罪犯認罪悔罪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如何認定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確實有一定的難度。
中院法官指出,認罪悔罪是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核心要素,應當通過其服刑期間的思想、行為和客觀改造表現進行綜合的認定。
因此,廣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認為張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刑罰并因懷孕及哺乳期暫予監外執行,其本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悔罪、贖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決生效后,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多次違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規避進監執行刑罰達7年之久。
雖然張某入監后有一定的客觀表現,但其主觀認識尚不足以認定為有悔改表現,因此裁定對張某不予減刑。
法官說法
這是公然挑戰判決權威
廣州中院法官指出,盡管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當存在或者出現某些不便執行監禁刑、值得同情的情形時,對他們網開一面,給予特殊照顧,是《刑事訴訟法》設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初衷,原本體現出對罪犯的人道主義關懷,是行刑文明的一種象征。
然而,該法條被張某惡意使用,人為創造懷孕條件,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逃避入監執行刑罰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張某的行為是向判決權威性及法律嚴密性發出的公然挑戰,綜合全案考慮對其予以減刑,則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會中產生不良的影響和導向作用。
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人員張某向廣州中院申請減刑假釋,被查出職務侵占單位750萬多元后,曾經一口氣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