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 醫院耽誤手術時間
孩子走后,嚴先生夫婦為了給他討一個說法,就委托鑒定機構對嬰兒的死因進行鑒定。結論是:文山州醫院為嬰兒提供的診療行為中診斷正確,手術方案選擇正確,但存在延誤手術時間的過錯,該過錯與嬰兒氣管食管瘺的形成,并最終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由于根據現有資料無法判斷手術時間延誤的具體原因,所以過錯程度無法判定。昆明市兒童醫院對嬰兒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明確,藥物使用合理,整個治療過程符合該疾病的診療規范,無過錯,與嬰兒的最終死亡后果無關。
官司 家長告醫院索賠35萬
事后,嚴先生、耿女士認為,他們把娃娃送到文山州醫院時,明確告訴了醫生,娃娃吞下了一個紐扣電池,需要盡快做手術,文山州醫院也確認娃娃食道里有異物,醫生還明確表示當晚10點做手術,卻拖到第二天上午10點20分才做手術,耽誤了時間,醫院存在明顯過錯。
于是,嚴先生、耿女士將文山州醫院和昆明市兒童醫院告到西山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種損失35萬元,丘北縣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開庭審理時,昆明市兒童醫院答辯稱:通過鑒定,他們提供的診療行為與嬰兒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文山州醫院則認為,原告訴請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不符,娃娃入院后,醫生已考慮及時做手術,但因娃娃在丘北縣醫院檢查已過去3小時,且乘車顛簸,醫生估計異物位置已經變動,或者已經進入胃里,所以術前需再進行X光檢查。但醫生開出檢查申請單后,原告一直沒有帶娃娃復查,并且一直不簽訂手術同意書,直到第二天早上9點才簽字。
認定 文山州醫院有兩個過錯
西山法院審理認為,文山州醫院存在兩個過錯:一是手術延誤,二是術后對嬰兒氣管食管瘺的診斷延誤。庭審中,鑒定人也當庭陳述,由于紐扣電池是強堿性物質,具有較強的腐蝕性和滲透性,因此其在體內的時間越長,對其接觸的部位造成灼傷程度越嚴重,并會形成瘺。根據手術記錄記載,手術中見食道粘膜有大片灼傷,說明紐扣電池對食道已經造成較嚴重的損傷。所以,及時做手術一定程度上應當會減輕灼傷的面積和程度,進而避免術后瘺的產生。因此,西山法院確認手術時間的延誤與嬰兒氣管食管瘺的產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根據鑒定意見記載,氣管食管瘺產生后可導致肺部反復感染。根據病歷顯示,嬰兒術后已被診斷為肺炎。由于文山州醫院延誤診斷,未對嬰兒拔管后的嗆咳進行明確診斷,致使嬰兒在拔管后5天內出現吐奶的情形,而嗆咳也會加重肺炎,因此文山州醫院診斷延誤確實會加重肺炎,氣管食管瘺的產生及延誤診斷與嬰兒肺炎癥狀的加重存在必然聯系。
西山法院確認文山州醫院存在較大過錯,但事發時嬰兒尚未滿月,正是由于原告夫婦未盡到監護義務,才致使嬰兒誤吞下紐扣電池。送到文山州醫院時已間隔6小時,故不排除異物已經滲漏并灼傷食道粘膜的可能性。因此,文山州醫院只承擔50%的責任。
判決 文山州醫院被判賠17萬
據此,西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文山州醫院一次性賠償嚴先生夫婦損失17萬元;另兩家醫院不賠償。
法院認定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 文山州醫院一審被判賠17萬 一個還未滿月的嬰兒,誤將一枚紐扣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