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分別于2015年4月13日、18日在玉溪市紅塔區火車站旁以每顆30元的價格向李某和姜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20顆,凈重1.732克。2015年4月20日17時許,峨山縣公安局民警在玉溪市紅塔區玉帶路街道蘭苑社區某地將準備向吸毒人員李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徐某抓獲,并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0顆,在位于玉溪市紅塔區玉帶路街道蘭苑社區沙壩村其租住的房間內查獲準備向他人販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0顆,冰毒晶體四袋。經稱量,被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2.76克,冰毒晶體凈重2.34克。
被告人徐某雖無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間判處刑罰,并處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多次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且情節嚴重,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刑事犯罪,峨山縣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本案實際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云南玉溪一名1996年出生少女到玉溪市紅塔區打工后不僅自己沾上了吸毒惡習,而且還干起了販賣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