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雖未完成買賣也已構成犯罪
北 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律師表示,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婦以12萬元的條件送人“抱養”顯然是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出賣親生子女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法院認定李某夫婦構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需要注 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實質已經構成犯罪。雖然李先生夫婦沒有完成自己兒子的買賣,但是已經犯了拐賣 兒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態的判斷標準而非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準,只對量刑產生影響。
姜健律師說,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 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仔仔確實是為了解救被拐賣兒童,通過一系列行動, 在確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關部門舉報,姜健認為該種行為應當是值得認可和鼓勵的,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
姜健律師表 示,今年2月份,最高院專門發布八個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即使沒有虐待等 行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都體現了國家對于拐賣兒童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決心。至于前段時間對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的呼聲,反映了社會民眾對于拐賣行為 憎惡之深,但是作為法律人,應當理性地看待這個問題。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內涵。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由來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復雜 的。然而,刑罰不是萬能的,光靠處以死刑并不能杜絕該現象。
今年8月11日,四川樂山市夾江縣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賣自己的兒子,被夾江縣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