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先生說,他1996年與林某未婚生有一女。
1998年,因想給女兒上戶口,他找到林某的表姐董女士。董女士提出,她在老家民政所有熟人,只要花錢就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后再將女兒戶籍以婚遷的名義遷入。此后,孩子戶口落在常州市,父親寫為沈先生、母親為董女士。
沈先生說,他與董女士并無夫妻關系,雖然二十多年一直生活在一起,但董女士只是他的保姆。
對此,董女士卻予以否認。董女士說,她與沈先生是夫妻,二十多年一直生活在一起,有夫妻關系證明書,還有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為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寫明父親為沈先生、母親為董女士。
對于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街道辦及村委會曾出具證明,證實二人是夫妻。沈先生多次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證明。此后,該證明被撤銷。但夫妻關系證明書一直沒有任何機關或機構撤銷。
2011年左右,沈先生將其位于北京市某區的房屋出租,此后董女士以其妻名義收取房租。沈先生稱,董女士共收取一百多萬元,遂起訴董女士要求返還。
沈先生起訴妻子董女士,要求返還一百多萬出租房屋的租金,還稱董女士并非妻子只是保姆,兩人登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