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0后女孩兩次喝藥自殺
據了解,小尤和小王是平谷人,均生于1992年,是高中同學。2007年,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2011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小尤曾因意外懷孕而墮胎。去年年底,小尤與小王的感情出現了裂痕,小王曾向小尤提出分手。
根據小尤生前發給小王的短信息顯示,她因多次墮胎,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這才要與她分手。小尤因難以接受現實,于2014年11月26日,在家中服下了大量安眠藥自殺,幸而被家人及時發現,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
看到女兒悲痛的樣子,小尤的父親帶著小尤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決兩人的感情問題,但并沒有結果。
2014年11月30日,小尤給小王的手機打了數十個電話,并發了一條短信稱,“我今天晚上就喝藥走了,希望你看見信息回個電話!我走了會寫個東西,會牽扯到你和潘某!對不起,永遠都再見了!”
當天下午兩點,小尤喝下農藥后來到小王家中。當時,小王正在午休,小尤并未叫醒他,所以他不清楚小尤來到自己家。喝下農藥的小尤開始發作,被小王的父親發現,并撥打了急救電話,將小尤送到了醫院。
2014年12月1日,小尤因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判決
男方需賠償撫慰金
小尤去世后,其父親對小王提起了訴訟。小尤父親認為,小王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導致小尤身亡,要求小王賠償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尤父親一方并無證據證明小王應當確信小尤必然自殺,也并無必須報警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法定義務。小王的家人將小尤及時送醫,應視為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決小王給付小尤父親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小尤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三中院。
>>二審開庭
被告稱婚事受阻系主因
昨日上午,小尤的父親與小王以及小王母親對簿公堂。
小尤的父母認為,小王明知小尤準備自殺,卻沒有采取報警或及時通知原告等預防措施,放任小尤的自殺行為發生,應該對小尤之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小尤自殺的原因,小王并不認可,他稱,在小尤第一次自殺之前,他確實提出過分手,但隨后就和好了。而據小王所
知,小尤只有過一次墮胎經歷,“這對于同居者來說,實屬正常。”
小尤第二次自殺當天,小王并沒有再提分手的事,小王說:“她當時給我打電話的時候,我在回家的公交車上,因為靜音,有些電話沒有看到,但看到的都接了。”
小王說,當天他在電話里一直在安慰小尤,而當時小尤一直與她的家人在一起,他并不了解她的情緒和狀態。
小王認為,小尤自殺的原因與她的父親不同意兩人的婚事有直接關系。而小尤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自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當時我父親也對小尤采取了及時措施,撥打急救電話,我們已經盡到了義務。”
此案當庭并未作出判決,將擇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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