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
嫌疑人責任能力不宜由醫院來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從醫學上看,間歇性或突發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種病癥,這在此前許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現。同時,對患者事后鑒定同樣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點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腦科醫院結論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么,醫院到底能否給出責任能力判定呢?
“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礙及其等級做出鑒定,即醫學意義的鑒定,但不應做出責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責任能力應該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相關材料、證據,依法就刑事責任能力作出判斷。”
對此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表示,他們是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做出的評定。專家指出,盡管這份指南由國家司法部發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還是和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沖突。即使醫院使用的字眼是“鑒定意見”而非“決定”,依舊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她認為,允許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權立法的一種體現”。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衛生或疾病診療問題,許多精神障礙不能通過病理檢測證實,這是精神病院鑒定往往不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國家,精神病醫生權力要受專門立法規范。但是目前我國精神障礙鑒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亂。專家建議,國家應該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范精神病院的鑒定程序,限制其結論或鑒定意見對公民造成的損害;另外,一定要將醫院、司法鑒定機構的權限和司法權力分開,也就是說,它們不能就人民法院審判權力范圍的事項作出法律結論,同時司法機關也不應被動接受其鑒定意見。
總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導致犯罪,他的權利應該依法受到保護,但同時,受害人家屬的權利也應得到維護,不能偏重某一方。
[社會學專家]
面對輿論風暴,政府部門應及時、全面公布詳情
車禍案發生后,瞬間成為網絡熱點。對于網友的疑問,公安部門此前做出了一一回應,為公眾釋疑。然而,前天晚上的寥寥300余字的最新通報,則再次讓網友們爆發“信任危機”。昨天公安部門和鑒定機構都對公眾的質疑作出了回應。
“一個本該與鑒定結果同步進行的整體危機公關,整整遲了24小時,在這短短的時間內,公眾輿論醞釀、發酵乃至激化,大大損害了職能部門的公信力。這也顯示相關部門危機公關的能力短板。”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教授邱建新建議,在信息快速傳播的當下,公權力部門應該“主動出擊”,做到及時性、全面性、真實性、真誠性、權威性。比如,及時公布鑒定過程,邀請權威專家來解釋這種精神疾病的發病率、發病時的癥狀、是如何鑒定出來的等等,而不只是公布結果。這樣,既能滿足公眾知情權、又尊重了他們的監督權,同時消除質疑,提升公權力部門的公信力。而如果把握不好,便是對公眾二次傷害。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務微博上發布了南京6·20寶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