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鑒定意見書,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又是如何進行評定的?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評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評定方面,鑒定意見書顯示,王季進本案的開車目的雖有諸如“就是想轉轉”、“坐在車里等不如開著轉轉”的交代,但也有開車前突然感覺周圍如夢境、當即感覺“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稱妻妹被殺等精神病性癥狀的交代,故認定本次駕車有受疾病的影響。
此外,王季進智能正常,駕齡多年。任何一位駕駛員均知,車速過快可引發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王季進在市內道路上駕車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觀上疏忽大意、過分自信。如他自述“我一個人開車就喜歡開得快,見縫就鉆”、“油門在我腳底下,我踩得重就開得快”,這些言語既有王季進在對答時的情緒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時對開快車后果的認識不足和不夠重視。他在審查中表示對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擔責任,“就因為我車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鑒定人員表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已被批準逮捕,如何適用該條款,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嫌疑人在鑒定過程中會不會說謊?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鑒定過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這也是不少網友關心的問題。袁勇貴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鑒定有一定的難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鑒定,不是每個精神科醫生都有司法鑒定的資格。鑒定組的專家憑借著自己的專業能力,在問診的過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說謊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觀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順序、邏輯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話還會用上測謊儀。
楊海龍說,裝病就是詐病,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很難偽裝的,因為有的情感反應,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無違法記錄?
南京交管局調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為江蘇靖江人,暫住南京江寧區,其父母為靖江老家務農農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裝飾城經營水電材料銷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體原因,將店鋪交給兒子王季進經營。其母親無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的駕照在有效期內,之前也沒有重大交通違法記錄。
鑒定結果對量刑會產生什么影響?
朗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沈玉宇說,這一鑒定意見可能影響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意味著,這一鑒定意見如果得到最終確認,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一鑒定意見,法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須。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質疑鑒定的科學性,或者提出重新鑒定。
南大孫國祥教授最新闡述,他認為,精神病醫學鑒定既是收集證據的偵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辯護人進行辯護的一種依據。一個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會失去辯護人要求對其精神狀況作鑒定的權利。精神病鑒定是專業判斷,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精神病科學原理做出專業結論。但任何證據包括精神病鑒定也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可能被采納,現有的鑒定意見只是醫院做出的,該意見是否被最終采納,還要經過質證,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和重新鑒定。此外,限制責任能力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是或然的,可以從輕,也可以不從輕。
為何用“作案時”來描述事故?
對于不少網友紛紛質疑鑒定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是在“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刑訴法專家、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認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專業性術語,這里用“作案”可能會產生歧義,因為“作案”通常帶有主觀故意的性質,容易讓人認為嫌疑人是故意而為之,而王季進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屬于過失犯罪。
“我認為,這里的‘作案時’,嚴格來講應該是指王季進從闖紅燈開始,直到造成嚴重后果后離開這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王季進應該是處于精神疾病發作狀態,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現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說,王季進開始不顧交通規則闖紅燈,當時還沒有撞車撞人,很可能這個時候就已經處于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狀態了,只是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時僅僅是違章駕駛;造成嚴重后果以后,這時就涉嫌犯罪了。
任何人出了這么大的車禍,心理上一定會出現沖擊。那么到底是精神病導致車禍還是車禍后“嚇”出精神問題呢?袁勇貴表示,這個需要根據鑒定醫生的判斷。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務微博上發布了南京6·20寶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