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胡某和曾某(未歸案)飲酒后到金灣區三灶鎮愛尚酒吧準備繼續喝酒,但因酒吧準備打烊和之前二人在該處飲酒時嫌服務員上酒速度太慢而心生怨憤,二人上前拖拽該酒吧部長梁某及其女友李某,并施以拳打腳踢。其間,曾某還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追砍梁某、李某,致二人身上多處受傷。隨后,其他在場的酒吧服務員控制住胡某,曾某逃離現場。
梁某和女友李某受傷后被送到醫院治療,前者傷情被診斷為“左耳外傷,全身多處刀刺傷”,后者為“左小腿裂傷”。兩人花費醫療費近萬元。在法庭上,胡某辯解其系在酒后不清醒的情況下實施犯罪,并沒有持刀傷人,希望從輕處罰。法院審理認定,按照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同樣應承擔刑事責任,胡某以醉酒為由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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