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一審開庭時,鄺光華當庭表示自己是因為沒有成功幫時任江西省某領導的妻子買下一個礦,而被打擊報復。鄺光華稱,2012年贛州市某主要領導找他,說某省領導妻子想買安遠縣的一個鉬礦,讓他去協調促成。鄺稱自己后來將來人引薦給鉬礦老板,礦主開價5億元,來人只肯給不到兩億元,交易未達成。鄺光華認為此后贛州市某主要領導對其不滿,將安遠定為整治稀土典型,并在2013年5月找其談話,指責其參與非法開采、巨額受賄,開始查他。
判決書稱,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鄺光華雖然當庭“舉報”,但并沒有檢舉揭發任何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舉報”既不屬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也不屬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不能認定有立功表現。
此前,新京報記者曾采訪贛州市該領導,其則否認存在此事,并表示自己沒有打擊報復鄺光華。
法庭: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
鄺光華稱,自己在被雙規的88天,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鄺稱,最后不堪毆打和對方以家人相威脅,被迫按照對方的意思虛構事實招供。
但這些“刑訊逼供”并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法院只管檢察院、公安的刑訊逼供。”鄺光華律師鞏志芳說,而在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行為,相關口供證據都是檢察院重新做的,而這一階段鄺光華作出了和雙規時同樣的供述。
鄺光華的口供是該案的重要證據,法庭最后認定雖然鄺在庭審中翻供,但他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而且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所以可以采信偵查階段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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