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里,雖然只有25公里的距離,但在三口人變成兩家人后,他們未再互相走動,就算走在路上碰見,父子倆認不出彼此。
然而,三十年后,67歲的老楊(即楊先生)將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對自己盡贍養義務,每月支付生活費、醫藥費,逢節日需前來看望。
“三十多年了,我沒見過你,你給錢還是沒給錢,我都不知道。你告我,想用錢來買我的情,情是用錢買不到的!”昨日,在法庭上,坐在被告席的小李聲音哽咽,他身旁的代理人席上,母親李女士一直用手撐著額頭,憤懣不語。
昨日,這場父子間的贍養訴訟在房山法院開庭。
原告:雖未盡責任但曾試圖補償
昨天上午9點20分左右,老楊一身運動裝踱步走進法庭,雖已67歲,但老楊身子骨不錯,精神頭也足。庭審過程中,李女士一直低著頭,很少抬眼看原告席上的前夫。自1985年婚姻關系結束后,除2011年小李的婚禮外,這是三口人第一次聚齊。
老楊宣讀起訴狀稱,自己1983年與前妻結婚,后同年生下兒子李某,二人1985年離婚,對沒能完全盡到做父親的責任,自稱深感愧疚,身心不安。為彌補過失,自己曾于2010年分兩次給李女士5萬余元作為補償。楊某還稱,自己還于2011年11月兒子結婚時給了禮金2000元,紅包600元。
老楊稱,離婚后自己沒有固定工作,到處打工,后歲數大了就給別人看攤,每月三五百收入。此外,還有200元養老金。
“錢不論多少,權作為補償,不無遺憾,即不贅述。”老楊開始加重語氣稱,兒子在2011年結婚后至今沒有一句問候,沒有一次看望,如此表現,讓自己不能接受。同時為公序良俗、道德倫理所不容,為法律法規所不容。因此,將兒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履行對自己的贍養義務。每月支付生活費、醫藥費800元;如遇大病,追加醫藥費,逢節日(端午、中秋、重陽以及春節期間)李某需前來看望楊某,“這是最低要求”。
被告:原告訴求“于情于理不合適”
“兒子的情感和心靈都受到了創傷,十個月他就離開了,都是我一個人撫養成人的。”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李女士介紹,兒子沒見過楊某,也沒有一點印象,走大街上誰也不認識誰。
小李答辯稱,自己現在上班每月收入3000元,妻子是殘疾人,女兒剛滿三歲。一家人在外租房住,經濟狀況十分緊張,平時忙得連回房山的家都沒工夫。對父親提出的節假日看望、給錢,小李表示“做不到”。
“三十多年了,從我記事起就沒見過他,即使現在走大街上,我也不認識。”小李說,自己結婚時,父親是自己找來的,“來就來了唄,我能說什么,畢竟親生父親,今后該叫還是得叫,我不能給他晾這兒。”
小李說,接到起訴書時,開始覺得可笑,后來十分氣憤。“為什么?你三十多年來,沒任何聯系,即使有聯系,也沒聯系過我,你告我?你憑什么告我?你說有血緣關系,你根本對我沒盡到義務,你現在反過來要我盡義務。雖然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覺得不合適吧?”小李聲音哽咽地說,從小到大,母親帶著自己風風雨雨走過來不容易,因為經濟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學、街坊伸手借錢。
“錢債能還,但情怎么還呢?你的公序良俗在哪里?你的倫理道德在哪里?難道法律就允許你沒有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嗎?要知今日,何必當初!”小李情緒激動,稱希望法院不要為自私自利的人開后門。
因原被告雙方均同意調解,調解方案將于庭后繼續。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楊先生和李女士在他們的兒子小李(離婚后改跟母親姓)不滿兩歲時離婚,法院將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