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當時警方認定1名2歲男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被認定因與幼兒園園長不和而投毒。此后,經過昭通市中級法院及云南省高院審理,錢仁鳳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入獄13年的錢仁鳳堅稱無罪,在經歷了不斷上訴、申訴后,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日,云南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今年7月10日,云南巧家縣投毒案錢仁鳳的律師接到云南省高院的通知,錢仁鳳案再審開庭前或將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錢仁鳳的律師被告知需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
案情回放
幼兒園一男童飯后嘔吐身亡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城發生了一起蹊蹺的幼兒園投毒案。該幼兒園是當地居民朱梅開辦的民辦幼兒園,錢仁鳳在該幼兒園做保姆,平時負責幼兒園孩子的飲食和園內衛生。朱梅母親有時也會負責孩子的飲食等工作,朱梅的父親偶爾會到幼兒園幫忙照看。
當年的報案記錄顯示,報案者是幼兒園園長朱梅的父親。2002年2月22日17點,朱梅之父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當天15點左右,2歲多的幼兒園男童小磊(化名)睡完午覺起床后,他和朱梅發現小磊精神很不好。當時朱梅以為是感冒了,便沖了碗糖水給小磊喝,但他并無好轉,還出現了嘔吐癥狀。此后,幼兒園內又陸續有兩名兒童出現與小磊類似的不良反應,于是他們將3個孩子送進醫院治療。送醫一個半小時后,小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
經醫院初步診斷,兩名脫險兒童均為食物中毒。記者未在案卷中看到,有關醫院對小磊死因的說明。
男童死于中毒警方立案調查
事發后,警方對當天曾接觸幼兒食物的人員進行調查。警方筆錄顯示,當天早上5點,平時住在幼兒園里的小保姆錢仁鳳起床,做衛生、燒開水。2個小時后,朱梅來到幼兒園,親自做早點。上午11點,錢仁鳳煮了米飯,朱梅的母親做了一頓有肉、番茄和豆花的午飯。
錢仁鳳、朱梅及其父母均在當時的筆錄中稱,事發前,14名托管的幼兒一起吃完午飯,其余人并沒有出現異常。朱梅母親還稱,她和錢仁鳳將做好的飯菜喂給孩子們后,也一起吃了飯菜。
吃完飯后,孩子們上床午休,朱梅和母親離開了幼兒園,只剩下錢仁鳳一人照看孩子。當天15點,錢仁鳳熱了一些剩飯給午睡醒來后的幼兒加餐。過了近半個小時,朱梅回到幼兒園,發現3名兒童陸續出現嘔吐等狀況。
根據尸檢和現場勘驗顯示,巧家縣警方確認小磊的死因為“中毒”,并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
小保姆獲無期向檢方提申訴
根據案發時的警方卷宗顯示,案發3天后,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星蕊寶寶園”的保姆錢仁鳳,其由此被監視居住。當天,錢仁鳳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承認自己因為與園長朱梅不睦而產生報復心態,投放了毒鼠強。
隨后,警方對廚房中的物品進行了毒物檢測,其中包括醬油、味精、食鹽、大米、剩飯菜等在內的23樣物品均被檢測出含有“毒鼠強”的成分,此案就此告破。
同年底,錢仁鳳投毒案在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后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入監服刑的錢仁鳳就此開始了在獄中長達13年的申訴之路。
2011年,云南省高院曾受理過錢仁鳳的申訴,但省高院認為錢仁鳳案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了其申訴。隨后,錢仁鳳再向檢方進行申訴,稱認定其有罪的證據只有孤立口供,且為刑訊逼供所致,不能形成證據鏈,據此請求檢方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方復查
省檢察院介入復查案件出現轉機
此案出現轉機是在2013年云南省檢察院對此案進行的全面復查。
根據檢方復查案卷顯示,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檢察院控申部門認為該案“有錯誤可能,建議立案復查”。云南省高檢就此開始了長達兩年的復查。最終,在今年5月4日,錢仁鳳在獄中收到了省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省檢察院認為,雖然此案現有證據尚不能證實系他人作案,但認定錢仁鳳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錢的此項申訴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并以《再審檢察建議書》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日,云南省高院對錢仁鳳案作出再審決定,錢仁鳳案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該案由省高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5份認罪筆錄疑造假
檢方復查卷宗顯示,檢方對錢仁鳳案的供述筆錄簽名和指紋進行了全面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在錢仁鳳的認罪供述及辨認筆錄中,有5份筆錄后的落款簽名并非錢仁鳳本人所書寫。
記者看到,涉嫌被偽造錢仁鳳簽名的5份筆錄中有3份集中在2002年2月25日至27日,這是錢仁鳳首次認罪并交代作案過程。另外2份為2002年3月10日錢仁鳳對案發現場的辨認筆錄。
根據檢方復查的鑒定結果顯示,“錢仁妍”(錢仁鳳)簽名字跡與口供筆錄的記錄人蔣某、楊某、李某所書寫的“錢仁妍”字跡相同。記者了解到,蔣某、楊某、李某為當年參與審訊錢仁鳳的辦案民警。
發現筆錄存在問題后,檢方曾對錢仁鳳進行調查,錢仁鳳證實,那幾份認罪供述并非自己所簽。
曾被連續審訊12小時
在接受檢方復查調查時,錢仁鳳稱自己遭受了疲勞審訊和刑訊逼供。
案卷材料顯示,錢仁鳳第一份供述的審訊時間為2月25日15點50分至2月26日凌晨3點。經過近12個小時的審訊,錢仁鳳承認自己“放藥給娃娃吃”。此后至2月26日16點的24小時內,錢仁鳳先后被提訊了3次,其間休息了5個小時。
檢方復查筆錄中,錢仁鳳稱審訊她的民警曾認為她不認罪是在狡辯,并讓她跪著。“他們讓我跪著,見我不說話又打我的手。”錢仁鳳稱,當民警正準備用鞋抽打她時,她就承認了用藥毒死孩子的事。
辦案民警李某在接受檢方復查時,解釋稱近20個小時審訊是正常訊問方式,“因為錢仁鳳供述后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所以才接著問”。對于訊問時對錢仁鳳實施了罰跪等方式,李某否認稱,“堅決沒有”。
毒物鑒定受技術限制
根據案發當天,接診3名中毒兒童的巧家縣中醫院的病歷顯示,除小磊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外,另外兩名兒童均被醫院診斷為食物中毒,而其在之后的出院記錄也均顯示為食物中毒痊愈。
事發時的接診醫生胡某在接受檢方復查調查時稱,因為3名兒童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現類似癥狀,自己的最初判斷為食物中毒,在之后的搶救和治療中,也是針對食物中毒來進行的。胡某稱,對事發兒童的體征及搶救狀況回憶分析,其并不認為3名兒童是毒鼠強中毒。
當初對幼兒園廚房內物品進行毒物鑒定的巧家縣公安局法醫在接受檢方調查時稱,當時進行毒物鑒定主要是基于物理反應進行的,之后毒物鑒定又送到了昭通市公安局進行復查。對此,昭通市公安局負責復查毒物鑒定的法醫羅某在接受檢方復查調查時表示,錢仁鳳案發時的檢測技術水平差。此外,檢方在對法醫羅某進行詢問時,曾提及當時的毒物檢測方式從理論上講能否判斷為毒鼠強。法醫羅某回答稱,“當時的鑒定以現在的技術層面看是值得推敲的”。
作案動機或存疑問
在警方的認定中,與朱梅關系不好、“朱梅吼我”成為錢仁鳳下毒的作案動機。錢仁鳳供述,“因為想到朱梅不管我,還有那天吼我,我想讓那些寶寶生病,朱梅就辦不成(幼兒園)了。”對此,檢方復查時曾詢問錢仁鳳,錢仁鳳則解釋稱,“只有這種說法公安才會相信我。”
但案發后朱梅的證言顯示,兩人關系非常好,鑒于錢仁鳳工作努力,朱梅還給她每月加了50元的工資。雖然事隔多年,但朱梅回答檢方詢問時仍然認為自己當時與錢仁鳳的關系不錯,警方將錢仁鳳帶走后,朱梅還曾表示詫異。朱梅未曾想到會是錢仁鳳因為“怨恨”自己而報復投毒。
當時案發后,朱梅曾經向警方提供過其他嫌疑人的線索,2002年2月22日案發當天的筆錄顯示,警方曾經問及朱梅都與誰有過矛盾,當時朱梅曾提到一個被自己拒絕的追求者,雙方曾發生過很大的不愉快。
對于朱梅提供的嫌疑人線索,警方是否都一一排查,當時辦案民警李某在回答檢方的復查時回答,“當時有好幾個組,具體哪個小組去查就不知道了。”巧家縣公安局刑偵隊隊長劉某也接受了檢方的復查詢問,但對嫌疑人排查,他同樣沒給出正面回答。“當時市局也派人到現場指揮,安排我做哪塊工作,我就做哪塊工作,其他的并不清楚”。巧家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李某在接受檢方詢問時回答,“當時的分局很重視這起案件,昭通市公安局也派人下來了,印象中是從作案時間、矛盾沖突以及動機開始排查,最后確定是(錢仁鳳)。”
記者探訪
家境貧寒進城打工
錢仁鳳的家位于巧家縣境內一處海拔1600米左右的陡峭山崖上,從公路到錢仁鳳的家中,要走將近11公里的山路。6月底7月初,記者沿著山路一路探訪來到了錢仁鳳的老家,由于當地一直陰雨連綿,使得本身就很狹窄的山路變得異常崎嶇和泥濘。13年前,錢仁鳳就是踏著這條唯一進出山的小路,花了近5個小時才從家里走出,至今沒有回過家。
錢仁鳳父親錢智遠今年73歲,他告訴記者,錢家是當地有名的困難戶,家中僅有的幾件電器就是錢仁鳳的哥哥在多年前結婚時購買的組合音響和電視機以及一臺飲水機。20余年前,村里的人都翻蓋了新房,只有錢家仍然住著土坯房。錢智遠稱,自己現在除了家里的一畝地外,就剩下每月60元的養老金。
錢智遠說,錢仁鳳很小的時候,她的哥哥姐姐便外出進城打工,家中只剩下了錢仁鳳、他和老伴,三人耕種著一畝地,收成僅夠解決溫飽。上完小學5年級后,14歲的錢仁鳳在家務農了一年,便決定也像哥哥姐姐那樣進城打工來補貼家用。
服刑期間母親病逝
錢智遠說,在得知錢仁鳳被警方抓走后,老伴就一病不起,今年4月不幸病逝。“13年來,她一直盼望著女兒能夠洗冤出獄,但是臨死前也沒能見到她”,老伴的死令錢智遠傷心欲絕,他說,老伴在臨走前,一直念叨錢仁鳳的名字,最大的遺憾仍然是沒有見到女兒錢仁鳳。
“錢仁鳳與母親的感情很好,在獄中每次打來電話,都詢問母親的身體,有一次她還郵寄了200元錢特意交待是給母親的,說是她在監獄里邊干活掙的錢,一點點攢下來的”,錢仁鳳的嫂子說,在母親剛剛去世尚未出殯時,錢仁鳳恰巧給家里打來了電話,那個時候,家人不知該如何告訴錢仁鳳,因此隱瞞了母親病逝的消息。“她問我母親在不在,我就支支吾吾的,她說她要母親聽電話,我們沒同意,說母親出去了。”錢仁鳳的嫂子說,當時家人怕獨自在獄中的錢仁鳳承受不住打擊,因此沒有告訴她實情。
“但是沒過多長時間,錢仁鳳又來了電話,她開始懷疑,硬要母親接電話。”錢仁鳳的嫂子稱,沒辦法,她和父親商量后只好告訴錢仁鳳實情,母親剛剛過世。“當時她就失聲了,在電話里痛哭,都哭啞了。”
現在,錢仁鳳的母親過世了,父親只盼望著女兒能夠早點回來,“她申訴了13年,我們在家盼了她13年。”以前每天下午,錢仁鳳的父母都會坐在門檻上遙望遠方的山坡,希望能夠看到女兒從那里回來,但現在,只有錢仁鳳的父親一個人獨自孤零零地靠在門框上,凝視著遠方。
專家解讀
偽造有罪供述簽名民警可被追究刑責
檢方鑒定出該案供述筆錄中,5份“錢仁鳳”的供述簽名為辦案人員所簽,當年的辦案民警是否已經涉嫌違法?對此,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趙運恒認為,辦案民警有偽造證據的嫌疑。趙運恒解釋稱,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之后可能會有拒不簽字的情況,這樣辦案人員往往會簽上自己的名字,并在筆錄中附上嫌疑人拒不簽字的說明,根據相關規定,辦案民警不能冒簽嫌疑人的名字。
此案中被鑒定出冒簽“錢仁鳳”名字的辦案民警已經涉嫌偽證罪了。趙運恒介紹,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疲勞審訊時間界限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錢仁鳳曾遭到連續12個小時的審訊,而在24小時的時間內,錢仁鳳的審訊時間長達19個小時,這樣是否屬于疲勞審訊?趙運恒認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即使是在10年前,錢仁鳳案發時,警方長時間進行審訊,出現讓嫌疑人挨餓等不人道的行為,其所取得的證據仍然是屬于可被排除的。趙運恒進一步解釋,但很可惜,多長時間為疲勞審訊,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細則。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沒有對長時間審訊作出約束,也沒有對審訊時間進行封頂。也就是說,訊問時間長達12個小時,有關的供述證據雖然可以被排除,但辦案民警長期審訊的行為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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