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方起訴書,在何健勇交通肇事案發后,番禺區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隊的副局長于廣輝指使下屬對何健勇不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放縱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近日,于廣輝被指控犯濫用職權罪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開庭(見上圖)。
南沙公務員開車撞死人
2010年8月19日,番禺區番禺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健勇時任南沙區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兼任黃閣鎮一鎮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據何健勇案的起訴材料,2010年8月19日,何健勇駕駛車牌號為粵AQ9268的公車上班,途經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將正在此處進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當場死亡。隨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健勇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施工的公司則負次要責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擔責任。
事發后,何健勇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然而,按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健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時距交通肇事事發已兩年左右。
據案卷材料,在這兩年里,何健勇不僅未被拘留,而且還升了官——任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主任。
原標題:南沙公務員開車撞死人拿公款賠區公安局副局長不立案于廣輝被控濫用職權,庭審時稱受到番禺區某領導干預廣州市南沙區公務員何健勇開公車撞死了人,事后用公款賠償死者家屬38萬元,4年后才被檢方
副局長指使下屬不立案
后來查明,何健勇事發后未被立案、未被拘留,與時任番禺區公安局副局長于廣輝涉嫌濫用職權有關。
據廣州市檢察院起訴稱,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廣輝在任番禺區公安局副局長主管交警大隊期間,濫用職權,指使本局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在辦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時不依法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放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家屬不服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檢方認為,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于廣輝的刑事責任。
檢方在舉證階段出示的信訪材料顯示,死者袁某某的家屬在2012年9月向番禺區委政法委反映何健勇案存在違規辦理情況,后來這些信訪材料轉交到番禺區公安局。信訪材料主要反映了“何健勇開公家的車”、“何健勇案發后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后還升官做了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主任”三大問題。
南沙區檢察院反瀆局接到反映番禺交警大隊對何健勇交通肇事案拖延辦案的舉報線索后,進行了初查。2014年7月1日,廣州市檢察院將該案指定由南沙區檢察院管轄。同年8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監察部門將于廣輝移交到南沙區檢察院調查,次日,南沙區檢察院對于廣輝立案偵查。今年1月,南沙區檢察院將案件轉至廣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審稱受到區領導干預
近日,在法庭受審時,59歲的于廣輝認為自己并不構成犯罪。他辯解說:“我2011年7月就簽發了‘同意立案’,2012年8月左右我通知交警大隊對何健勇進行刑事拘留。”
接受法庭訊問時,于廣輝表示,自己于2011年12月知曉何健勇交通肇事案。當時,番禺區的一位領導(簡稱“某領導”)找到他,叫他關注一下該案。隨后,他向交警隊長了解到何健勇負事故主要責任后,便打電話給某領導匯報,某領導提出不要馬上送案到檢察院處理,“等一等”。于是,“我當時就跟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說,這是某領導的關系,把案件停一下”。
于廣輝在法庭上坦言,按正常做法,交通肇事事發后,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當天就可以立案。
對于公訴人“何健勇案為何久久未被立案”的問題,于廣輝的回答是:“主要是某領導一直在拖。”但他承認,辦案責任在事故中隊,自己也拖延了辦案時間,也應負領導責任。
于廣輝還說,他后來要求事故中隊對何健勇立案、拘留,某領導一天晚上打電話給他,很不高興,說沒經過其同意就抓人。“我說沒辦法,那么長時間我要是不處理,我就要被處理。他當時講了很不高興的話……”
不過,某領導在證言中則說,何健勇交通肇事案發生后,黃閣鎮領導打電話給他,要求向交警大隊打個招呼,對何健勇從輕處理甚至不處理。何健勇還送了一個信封給他,但他退掉了。后來他打電話給于廣輝,說要“依法處理這個案件”。
“某領導說要我依法辦案,可又做了那么多事情,我又不認識何健勇,所以說某領導也很不老實。”對于某領導的這段證言,于廣輝予以反駁說。
目前,法庭沒有對于廣輝案作出判決。
廣州市南沙區公務員何健勇開公車撞死了人,事后用公款賠償死者家屬38萬元,4年后才被檢方起訴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