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半被調查者沒有休過探親假
老家在河南的周蘭英是北京市朝陽區某街道的公務員,6月15日,她向單位申請休探親假,“我準備帶著女兒回家,跟父母一起過個端午節。”
按照國務院1981年的規定,像周蘭英這樣的機關事業單位已婚職工,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加上探親來回的“路程假”,周蘭英今年的探親假總共有24天。
像周蘭英一樣休過探親假的職工并不多。昨日,記者隨機選取了分別來自北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各20位職工,對其進行了小調查。其中,8人表示,沒聽說單位有探親假;而40人中,休過探親假的只有5人。
據海淀區某街道人事科一位負責人介紹,該街道近十年來只有一位員工請了探親假,還是因為家里出了急事,離開時間較長,回來補假時填的“探親假”。
“扣錢太多”導致“有假不休”
記者發現,在有探親假的單位,休過探親假的人也不多。
北京某銀行的員工李銘(化名)告訴記者,單位事情太多,即使報了探親假領導也不會批。“我們單位是讓員工在帶薪休年假和休探親假中選擇一個。去年我申請休探親假,領導跟我說,許多員工連年假都放棄了,你還休什么探親假?”
工作太多,領導不批之外,員工不休探親假的另一個原因是影響收入。雖然國家規定,探親假期間不扣工資,但不扣的工資僅為基本工資,大部分績效工資會被扣除。
工信部下屬一事業單位員工劉濤(化名)說:“我們的檔案工資只有幾百塊,其他的是績效工資。如果休探親假的話,一休接近一個月,幾千塊錢就沒了。”
記者從廣東省一家省屬事業單位了解到,該單位員工在探親休假期間,只保留基本工資,而績效工資將全部扣除。這家單位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普通員工休探親假,一個月只能拿到一千元左右的工資,損失的工資收入大概在7000元左右。
專家建議和年休假銜接起來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教授認為,探親假的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出臺的,當國家實行分配制度,客觀上造成勞動者遠離家鄉的現實,因而在休假探親方面給予職工相應的待遇。但現在實行市場經濟多年,有了帶薪休年假的制度。“在這個背景下,繼續簡單地強制推行原有的探親假的規定,或多或少會有一些矛盾之處。”
不過,蘇海南并不贊同取消探親休假的待遇。他認為,在國家并沒有廢止的前提下,簡單地剝奪勞動者休假的權益是不對的。“廣東1997年出臺的規定是一個比較好的借鑒,嘗試把探親假和休年假銜接起來,并擴大到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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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蘇上海等 曾出臺實施細則
記者從人力社保部門了解到,1981年國家出臺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當年大部分省市也都出臺了實施細則。
北京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職工家在本市,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但已按本市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辦法享受了交通補助費的,即不再享受探親待遇。此外,北京市還對探親假中的一些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其中說到《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
江蘇省的實施細則中提到,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產七十天)產假后,又與配偶繼續團聚三十天以上的,雙方當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在上海市的細則中,還對探親假的工資做了規定,其中說到,計算月標準工資時,應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
對于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國務院曾出臺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