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事件2個月后,楊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事件:打砸公司財物只為泄憤
2013年11月24日:楊某擺婚宴,由于該公司老板未到場道賀,楊某心懷不滿。
2013年11月24日23時30分許,楊某來到位于東莞市常平鎮某村的服飾公司三樓辦公室及車間,打砸電腦紡織機、電腦顯示器等物品后逃離現場,后經評估,被損壞財物價值15480元。
2014年1月22日,楊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于事后賠償該公司26500元,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后果: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庭審期間,辯護人表示,被告人是初犯,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后已表示悔過并賠償了其損失,被害單位出具諒解書,在量刑方面應予以考慮。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一審法院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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