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王先生以老伴邢老太的名義,將撞傷她的兩人及該車輛的所有者等訴至法院。原告起訴稱,2012年6月15日,邢老太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西門時,崔某駕駛的北斗星小型轎車突然停車,該車乘車人員石某開啟車門時將邢老太撞倒,致使其磕到了馬路牙上,腦部受到重創。
事發后,崔某、石某二人將邢老太送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就診,“該醫院診斷我老伴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腦疝、腦挫裂傷等,俗稱植物人,雖經近一年時間的治療,但仍對外界事物毫無認知能力。”王先生說,東城法院宣告他老伴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王先生說,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認定崔某、石某負同等責任,邢老太沒有責任。
“后來得知,成某才是事故車輛的車主,崔某和石某為電信工程局的員工,事故發生時二人正在為單位工作。”王先生稱,事故車輛已經在人保東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人保東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516萬元。
成某辯稱,事發時,崔某和石某并不在工作時間,是他倆借事故車輛自行使用,因此事故的發生與其無關,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崔某、石某對成某的說法也表示認可。關于醫療費,二人認為原告在朝陽醫院的診斷內容不全面,原告本身患有肺炎及2型糖尿病,原告就此病再次就診的醫療費用不予認可。此外,崔某、石某已聘請了1名護理人員,護理費用已經支付了10多萬元了。二人認為原告已經滿62周歲,年事已高,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數額過高,他們無力賠償。
電信工程局辯稱,原告作為電動車駕駛人未合理避讓,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且崔某、石某、成某雖是該公司員工,但事發時他們并未在工作狀態,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撞人者和保險公司共賠償29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后,經司法鑒定,原告邢老太構成一級傷殘,且有后遺癥,傷殘賠償指數為100%,存在完全護理依賴。
法院認為,交通隊認定原告與崔某、石某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崔某、石某二人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人保東城支公司承保了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萬元,不計免賠),其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邢老太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費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共計17.04萬元。被告石某、崔某賠償原告邢老太醫療費、護理費共計274.6萬元。
六旬邢老太騎電動車外出時,路邊停的一輛轎車突然開門將其撞倒,腦袋磕到馬路牙上摔成了植物人。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