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收手機店營業員為由誘騙“干女兒”賣淫
王某,河南省安陽人,在神木縣經營一家小招待所。2012年6月份,王某在河南省林州市找到其親戚李某,謊稱其在神木縣經營的手機店需要營業員,經李某介紹騙小美(1991年9月出生)與其前往神木縣賣手機。
二人途經山西省太原市住宿時,王某在旅店登記了一間房間要求小美與其同住。當晚,王某與小美在該房間內發生了性關系。次日,王某和小美到達神木縣后,稱自己沒有手機店,并勸說小美在其經營的招待所賣淫。
從2012年6月份至2013年年底,小美在王某經營的“星賓招待所”內長期從事賣淫活動,賣淫所得的錢全部被王某及其家人要走。在小美賣淫期間,王某長期和小美同居,且認小美為干女兒,并承諾過幾年給小美在林州市買一套房子。
2012年年末,王某以干爹的身份多次前往小美家,王某稱自己是老板,小美在自己手下做事,要給小美買房子。2013年秋天,王某帶著小美及小美的父親到林州市看房子并交給小美一把鑰匙。王某對小美說,房產證他先押著,小美對她好才給房產證。
2014年春節期間,小美在其親屬的逼問下,才說出其在神木縣王某經營的招待所內賣淫一年多的事實。2014年2月4日王某又到林州市小美家中,找小美到神木縣去賣淫時,小美家人報警,王某被當場抓獲。因涉嫌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王某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25日被神木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干爹”犯引誘、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去年年底,神木縣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引誘、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引誘、容留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某長期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屬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王某上訴認為,其當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原審判決量刑太重,請求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犯引誘、容留賣淫罪的事實清楚正確。經查,上訴人王某在其經營賓館期間,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一年之久,為其獲取高額利益,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日前,榆林市中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經營的手機店需要營業員為由,52歲的河南安陽男子王某將90后女子小美(化名)引誘到神木,從事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