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1日,姚某在該區西溪南鎮一處山上看到一頭幾十斤的小野豬,便邀韓某晚上一道去打野豬。當夜11時許,兩人包車趕往西溪南鎮竦塘村。次日凌晨1時許,兩人上山搜索獵物。起初,姚某攜帶一支單管獵槍走在前頭,韓某緊跟其后。途中,姚某把槍交給韓某,說他到前面看看野豬是否已出現。由于天氣較冷,韓某便把獵槍夾在右側腋窩下,用右手托住槍管,停下看著姚某往前走,槍管沖著姚某的方向。當姚某走了約40米,韓某因身體抖動導致夾在腋下的獵槍走火,瞬間打中姚某的頭、胸腹等部位,導致其主動脈、肺、肝臟破裂引起大出血而當場死亡。
徽州區法院審理認為,鑒于韓某案發后自首并積極賠償,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黃山徽州區巖寺鎮居民韓某和姚某系多年的朋友,兩人結伴上山打獵,不料獵槍走火擊中姚某,導致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