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凌晨5時左右,在南寧市江南區一生活區,劉某因為與妻子唐某對婚房裝修意見不一,加上平時的家庭矛盾,沖動之下將新婚妻子殺害。13日凌晨6時許,一男子打電話報警稱:“我把老婆殺死了,我要自首”。
民警來到案發現場——江南區某生活區七樓的一房間,確認受害女子唐某已經死亡,后將劉某帶回調查。
劉某在南寧市某事業單位工作。2014年4月份,其和唐某登記結婚,一起住在該生活區,忙著籌備婚宴,計劃在11月份擺酒。本是喜事將近,卻因家庭瑣事,丈夫殺死新婚妻子。
在家人朋友看來,劉某和唐某感情融洽。那么為何會出現殺妻案呢?在法庭上,劉某坦然交代了事情經過。妻子唐某性格活潑外向,而劉某性格比較內向、不愛交流。在新房的裝修上,兩人的意見差異很大,經常為此爭吵。10月12日下午,兩人一起去看新房,為了裝修的事又一次吵了起來,并且一吵就是幾個小時?;氐骄幼〉哪成顓^的房間后,兩人互不理睬,直到睡覺前都沒有講話。當晚,唐某上床后呼呼大睡,劉某卻睡不著。凌晨2時劉某起來了一次,后來睡下,5時又起來,這次看著熟睡的唐某,他用手掐住了妻子的脖子,唐某無力掙扎,四五分鐘后,唐某沒了反應。
作為一名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的公務員,僅因妻子的謾罵和嘮叨,就將妻子殺害,令人費解。
在庭審上,劉某自稱患有7年的抑郁癥病史,此前病發時甚至有過殺父母的念頭,但對于病情,他多年來對朋友家人從未提起。
經司法鑒定,劉某的確患有抑郁癥,在案發時系發病期,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當公訴人問劉某為何不去醫院看病時,劉某稱“看了也沒用”。
公訴人認為,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鑒定意見認定劉某在案發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其主觀惡性不能因此減輕,劉某作案時的行為、思維均不受精神狀況影響。刑法規定“不是必然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從輕處罰,而是看其作案情況等事實綜合考量是否從輕處罰”。公訴人稱:“他的行為給雙方家庭帶來了無法挽回的后果,應予嚴懲。”
劉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在案發時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后又如實供述、認真悔過、愿意盡可能賠償受害人家屬,因此建議法院從輕、減輕處罰,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害人的辯護人在贊同公訴意見的同時,還對“劉某患抑郁癥且在案發時屬發病期”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同,他說:“劉某殺人不是沖動,而是預謀的”。他認為,根據作案經過,可以看出劉某堅決致被害人死亡,具有極強的主觀惡性,其行為沒有受到抑郁癥的影響。
庭審后半段,劉某帶著一絲哭腔說“對不起她的家人和自己的父母”,并稱很后悔。他說:“事情已無法挽回,我現在只有一套房和一兩萬元錢,我愿意盡我所能地賠償岳父岳母。”對于劉某的懺悔,唐某父親表示很難接受,只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對本案進行宣判。
2014年10月13日凌晨,身為公務員的劉某,竟將新婚半年的妻子唐某勒死在床上。2015年5月26日,南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