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以前,已有一個兒子的范女士在松江某醫院再度分娩一個女兒后,在醫院做絕育手術。術后出院時,醫院告知其手術順利且康復良好。數月后,身感不適的范女士到醫院就醫,居然被告知已懷孕三個月,范女士和丈夫對這個小家伙的到來感到措手不及,更讓他們頭疼的是,當他們去醫院做流產手術時,醫生建議由于范女士身體的原因不能冒險進行流產手術。
這讓范女士一家深深犯愁,膝下已有一雙兒女,這意外而來的老三意味著要面臨大額的超生費用,而以后的養育更是加重了這個家的負擔。范女士越想越覺得做絕育手術的醫院應當為此負責,于是便找律師向醫院發出了律師函,希望協商解決此事。醫院認為只要是手術便有風險,醫院的絕育手術是成功的,而范女士的情況屬于個別情況,醫院不可能為此負責和買單。范女士對醫院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憤怒,于是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生育費、超生費、精神損失費和在被告處手術期間醫療費等共計7萬多元。
法官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對于原告范女士,在剛發現懷孕時,原告主張由于身體原因根據醫生建議不能冒險流產。而當孩子已成形時,又念及感情不忍引產,導致超生孩子的誕生。這其中固然有客觀原因不能不生,但也有主觀因素,所以孩子的誕生不能全認定為醫院的責任。況且,范女士主張的超生費是還未實際產生的費用,所以法院也不能全部支持。而對于被告醫院,法官認為手術固然有風險和例外情況,但醫院告知絕育手術成功且恢復良好,患者基于對醫院的信任,認為自身不會再懷孕,但現在卻又意外懷孕,這其中的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醫院難逃其責。在法院對雙方的勸說下,雙方各讓一步,最后醫院愿意一次性補償原告1.3萬余元。
本案是一個特殊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乍看上去醫院并未對范女士造成實際損失,但范女士卻要承擔比實際損失更大的后果。在訴訟其間,范女士的第三胎還沒生,所以其超生費用的訴求并未實際發生卻能預見,所以在案件的調解過程中,法院已將可能產生的費用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均考慮在內,最終促成了兩方的賠償和解,并達成了就算以后產生實際超生費用將不再與醫院有關的共識。
高高興興生完二胎并在醫院做了絕育手術的范女士,未曾想一年多后竟又懷孕。這意外到來的小家伙非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