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多位市民稱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處購買理財產品,但到期后本金與收益均未兌現,共涉及17人2248萬元。對此,農行北京市分行稱,理財產品非農行發售,建議客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現
家住通州區臺湖鎮的陳女士介紹,2011年左右,次渠范圍內14個村莊開始拆遷,拆遷賠償款被存入農行次渠分理處。自此,許多拆遷戶開始用銀行存款購買客戶經理推薦的“理財產品”。
2013年9月,她與王先生等四人在農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的辦公室購買了500萬元的“政府工程理財產品”,期限為一年,收益為9%。合同顯示,該投資計劃名稱為“中企華康股權”,受托管理方為“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但該“理財產品”到期后,他們到銀行兌現本金與收益時被銀行領導告知為“飛單”,即銀行人員違規向購買者推薦代銷非本銀行的理財產品以獲取提成。這讓他們非常意外。
客戶王先生稱,李某推薦“中企華康股權”時,說是農行次渠分理處保息保本的產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戶張先生表示,每次購買理財產品都是在農行次渠分理處理財辦公室內,并有其他銀行工作人員在場。
產品合同上無農行公章
昨日下午,十余名從李某處購買產品的客戶聚集在農行次渠分理處辦公室討說法。記者從他們出示的產品合同和擔保函件及扣款單上均未發現蓋有農行的公章。
但客戶張先生提供的一張客戶風險評估回執單復印件上,印有農行次渠分理處的公章。該回執單顯示,業務種類為理財協議簽約信息變更,風險類型為進取型,評估人正是李某。張先生稱,此風險評估是在購買320萬元理財產品后開具的。
另據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賬戶監管協議》掃描件顯示,甲方為“北京中投嘉融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陽東區支行營業部”。協議中,甲方授權乙方對賬戶進行日常監管,乙方負責劃款指令的接收。簽訂日期為2014年5月8日,并蓋有雙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顯示,他于2014年4月購買了160萬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資”產品。
理財產品備案信息查不到
記者發現,李某售出的理財產品合同中,五個產品由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推出,其余兩個產品由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財產品的年收益比率從9%到12.5%不等,產品售賣時間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為一年。
經查詢,這兩家公司登記狀態均為在營。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但不得從事業務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等業務。
此外,中國理財網上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均查詢不到這兩家公司推出的上述七種理財產品備案信息。
涉事經理
寫證明稱產品由農行擔保
昨日,記者多次致電農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對方均未接聽電話。
今年4月9日,農業銀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戶與李某在次渠分理處會見談話。據客戶提供的視頻顯示,當日下午農業銀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員與李某均在場。
客戶稱,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員不在場時,李某寫下一則“證明”并簽字。
李某在“證明”中稱,在農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任客戶經理期間,向張某等17位客戶推薦的理財產品是銀行普遍代賣的理財產品及表見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產品。推薦時向客戶說安全性高,是農行正規產品,有農行擔保,銷售地點為農行次渠理財辦公室內。
多名客戶表示,李某是農行的老職員,去年下半年事發后被調離次渠分理處。
農行北京市分行
理財產品非本行發售
昨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回應稱,經初步調查,該理財產品非農行發售,客戶提供的“合同”及“協議”文本上無農行任何落款、簽章及簽字,農行對該產品也無任何擔保。其次,目前無足夠證據證明理財產品是在農行內部購買。
回應還稱,據了解,目前朝陽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中投匯富公司”立案。針對客戶訴求,農行建議客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而對于客戶經理李某的身份和農行對員工的監管是否存在問題,農行北京市分行均未作出回應。
如系個人行為銀行無需擔責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稱,若協議上蓋有銀行公章,則必然是銀行責任,如果銀行并未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代銷協議,且經調查沒有口頭授意員工可有推銷非本行產品,也非本行與基金公司簽訂產品的行為,那么屬員工個人行為,銀行無需擔責。
從違約角度考慮,員工私售的產品,相關文本上并無銀行簽章,銀行并未直接與投資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關系。投資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獲得支持的難度很大。
買理財產品先上網驗證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稱,“飛單”在不同的商業銀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現。一個原因是行業自律不夠,銀行內部對員工的監管不足,不正規的私募基金有機可乘。另一個是消費者缺乏基本的判斷能力,被高收益率誘惑,疏于防范。
郭田勇提醒,想避免這種情況,一個是加強行業自律,銀行應該對員工加強監管,另一個是購買者自己要進行基本的判斷,在中國理財網上驗證是否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或者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驗證是否是正規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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