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為(化名)終究還是沒能出院。這個經司法鑒定確認為精神分裂癥、但精神癥狀已基本緩解的患者,在過去3年多時間里,一直致力于通過“打官司”幫助自己合理合法地“飛越瘋人院”。
4月14日,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對徐為訴其監護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審判決,徐為敗訴。被告之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院長陶乃強表情平靜,他淡淡地說,“不論他現在病情怎么樣,他要出去,就要有監護人負責。”
法庭宣判一結束,徐為的代理律師楊衛華就帶著判決書來到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我得把判決書交給他。”
傍晚6點,在與精神病院值班醫生僵持了近1個小時、請來民警協調的情況下,楊衛華總算被獲準隔著鐵門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隔著一道破舊的鐵柵欄,徐為一開始還能勉強露出笑容,之后,越聽表情越嚴肅。
就在一小時前,他還對判決結果滿懷期待。值班醫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剛剛還在病房里說:“如果我贏了,一定要出去好好吃一頓。”
鐵柵欄外,除了律師,還有一群聞訊從香港趕來關注徐為案的公益人士。他們告訴記者,他們都是精神分裂癥癥狀緩解患者,“我們沒有監護人,我們可以自己覺得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
在精神病院住了13年的徐為說,他的愿望就是“跑到一個安安靜靜的地方,太太平平地過日子”,他想帶著自己在精神病院結識并相戀9年的女友一起去廣東生活。
最“正常”的精神病人
徐為自認為是青春精神病院里最“正常”的一個病人。他是院子里唯一一個擁有3部手機,會使用手機上網看新聞、買東西的精神病人。盡管少了一顆門牙,但他吐字清晰,能說一口流利的普通話,“我實在是沒辦法,家里不來領(我),醫院不肯放(我),不打官司還能走哪條路?”
很多病友其實不知道,徐為還能說英語。他23歲時赴澳大利亞打工,34歲回國后被父親送進了青春精神病院,如今已經47歲。
徐為發病是在澳大利亞打工期間,原本已經有可能拿到移民資格的他,因為體檢出了問題而被遣送回國。“我就是總覺得有人在跟蹤我,看到什么事情總覺得有暗示。”徐為的這種“妄想”在進入青春精神病院后也時有發生。
在精神病院,徐為能很好地配合醫生治療,到了吃藥時間,他能很爽快地吃下氯丙嗪,并告訴記者,這是一種控制精神分裂癥患者興奮躁動、緊張情緒的一種藥。
他的病情控制得還算不錯,以至于他能幫助精神病院醫生“干些活兒”。青春精神病院副院長李友濤證實,醫生們平時會讓徐為幫忙。他可以管理其他病人、給病人發放點心、外出買些東西,還可以陪其他病人外出看病。
徐為很會跟人打交道??撮T的阿姨,醫院的醫生、護工等,他都能熟絡地與之對話、聊天,甚至開些玩笑。
有一次,他還策劃了一次外逃行動。他每天都帶著女朋友出院晃兩圈,然后再回來,“給看門阿姨形成一種習慣,知道我們出去玩會兒,就會回來”。那天,他們決定逃走,徐為甚至已經在網上買好了開往廣州的火車票,“我們存了3萬元錢,就想出去好好過日子”。
早晨4點半,他像往常一樣帶著女友出門。實際上,他倆是去趕早上7點半開往廣州的火車。但這次出逃,最終沒能成功。6點半醫生上班后發現他跑了,徑直趕到火車站把他倆抓了回來。
這次出逃的結局是,徐為和女友被關了幾天小黑屋,院方調整了他倆的治療方案,并把徐為的監護人、街道干部、居委會干部叫到一起,開了一次協調會。
為什么不能出院?
協調會討論的,正是徐為最關心的問題——出院。他再也不想住在這個每天早上6點半起床、下午3點50分就吃晚飯上床的精神病院里了。
青春精神病院院長陶乃強在回答記者提出的“徐為是否符合出院條件”時這樣說,“如果是他自己要出院,那肯定不行;如果是他監護人提出,那肯定可以。”言下之意,只要徐為監護人提出出院申請,徐為就符合出院條件。
上海市普陀區南嶺園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朱國平參加了那次協調會。當時,徐為的監護人、也就是徐為的大哥當著眾人的面表示:“他最好不要出來。”街道和居委會均表示,尊重其監護人意見。
但問題是,監護人不同意,精神病人就不能出院嗎?
楊衛華告訴記者,這是精神病院長期形成的“誰送誰接”陋規造成的。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所長謝斌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我國并沒有法律規定精神病院一定要遵守“誰接誰送”的原則,“這是一種傳統的做法”。
送徐為進醫院的,是他的父親。2003年時,他因為瑣事與父親發生爭執,推搡了父親,“因為指甲太長,把他(父親)的臉劃傷了。”這在常人看來是再正常不過的家庭矛盾,在徐為家里卻成為“徐為有精神病”的佐證。
他的入院病情診斷中這樣記錄,“猜疑被害、被跟蹤,無故打人、罵人”。陶乃強說,徐為得的是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很難治愈,“能配合治療就很好了”。
徐為的父親已經病逝,接替監護人職責的是他的大哥。除了“不能照顧”徐為外,大哥還把徐為的房產租了出去,每月收入2400元。徐為猜測,“房子”可能是大哥不讓自己出來的主要原因。
但在法庭調查中,徐為大哥向法院表示,自己會將出租房屋所得分一部分給徐為,并承諾在自己退休后有時間了,就把徐為接出院。
律師楊衛華向徐為提供了法律援助。經過司法鑒定,徐為雖然有精神分裂癥,但其癥狀已經緩解,并且具備訴訟行為能力,法院應當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來還想做個鑒定,他是不是具有獨自辦理出院手續的能力,但沒有這項鑒定”。
精神衛生法與民法沖突,聽誰的?
維權之路,困難重重。楊衛華本來還想幫徐為申請1萬元撫慰金,最后也不了了之,“能把他放出來就不錯了”。
實際上,根據2013年5月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徐為要出院,本來是一件有理有據的事。精神衛生法第30條明確規定,除非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才能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其余患者均應遵從自愿原則。
該法第44條還規定,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但醫院方面辯稱,徐為是在精神衛生法出臺前由監護人送醫的,“并非自愿住院治療”,因此其出院也應當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接走。
法院支持醫院的這一說法。判決書稱,徐為經司法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原告屬于非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關于‘自愿住院’的規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得到其監護人同意,故被告青春康復院以未經原告監護人同意為由拒絕原告提出出院的要求,并無不妥。”
但律師楊衛華認為,這種認定并不妥當,“你不能因為一個人不是自愿住院的,就說他不能自愿出院吧?”
徐為的另一個代理律師、獨立精神衛生法專家黃雪濤則認為,法律上并不需要討論一個人是否有病,而是要討論這個人是否有能力,“他能與醫生溝通,能知道出院后去哪里,怎么生活,會自己買單付錢,還懂得如何打官司。你說,他是不是具備出院的能力?”
監護人的意見對精神病患者來說,真有那么重要嗎?
楊衛華律師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監護人制度的規定,與現行的精神衛生法存在沖突。前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精神病人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法沖突的狀況不改變,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楊衛華說。
他建議,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應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即哪些能力是被限制的,哪些能力是需要監護人授權的,“現行法律沒有這種解釋,也就是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一樣的,凡事都要聽監護人的。”
在國外的司法實踐中,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保障還包括“分散授權”和“定期審查”兩種制度探索。前者將被限制人的一些權利分散開來,不同的權利由不同的監護人負責保障;后者對被限制人的監護人進行定期審查,每隔一段時間查驗其是否盡到監護義務,并征詢被監護人意見適時合理更換監護人。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是精神病患者維權碰壁的主要困難。“很多人精神病人要維權、辦事,會被要求讓監護人出面,有的監護人不出來,就要找居委會指定監護人,居委會如果再不管,他就辦不成事。”楊衛華說。
以徐為案為例,法庭在作出最終判決前,走訪了徐為生母、徐為大哥、徐為二哥以及居委會干部,由于上述4者均表示無力在徐為出院后進行“監護”,徐為除大哥外找不到其他監護人,他就只能在眾人的“安排”下繼續住院治療。
“最搞笑的一點就是,所有人都說是為徐為好,所有人都不想惹麻煩,最后由這些‘所有人’決定,徐為應該住院。”這場官司,從2013年打到今天,黃雪濤和楊衛華感受最深的,就是“無處不在的潛意識歧視和偏見”。他們總是會被記者、被其他律師不斷問及“徐為到底有沒有病”這個問題。
“我不會說他沒病,但他有病能說明什么問題呢?他各項能力都具備,就像一個癌癥病人一樣,醫生可以不讓一個癌癥病人出院嗎?”黃雪濤一直致力于為精神病人維權,就在昨天中午,她還與一群精神病患者一起吃飯、聊天,“就像跟普通人在一起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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