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初,聽說華縣瓜坡鎮馬泉村常有野豬出現,韓某、劉某、徐某、劉某某四人相約來到該村設電網電野豬。2014年9月6日,劉某接到村民電話,說有野豬下山,隨即告知了韓某。后韓某駕駛自己的農用三輪車,攜帶自己購買和加工的鋼筋絕緣小電桿、電瓶、捕鼠器等工具,同劉某、劉某某、徐某三人趕到馬泉村。4人在幾戶村民的核桃園內架設好長約500米的電網。韓某為防止意外發生,向該村村民予以口頭告知,并在當晚9時許給電網通電。當晚11時許,鄰村村民劉某在設電網區域抓蝎子時,不幸被電網電擊致死。后韓某用死者手機聯系了死者親屬,次日4人向公安機關自首,并共同賠償死者親屬23.8萬元。
法院認為,4被告人采用晚上架設電網的危險方法獵捕野豬,雖然事先對村民均予以口頭告知,但仍造成一人觸電身亡的嚴重危害后果,屬于過失犯罪。鑒于4被告人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積極賠償死者親屬經濟損失,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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