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對于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虐待、遺棄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意見明確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家庭暴力中的遺棄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這么一個例子:鄧某未婚先孕后在網吧衛生間產下一名女嬰,她將一團紙巾塞入女嬰口中,將女嬰棄于垃圾桶內,而后將垃圾桶移至難以被人發現的衛生間窗外的窗臺上,致該女嬰因機械性窒息死亡。鄧某最終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家暴“正當防衛”可從輕處罰
對于家庭暴力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意見提出,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擺脫家暴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可以酌情從寬處理。因遭嚴重家暴,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殺害施暴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楊萬明稱,對于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
楊萬明以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在第52個學雷鋒紀念日來臨之際,3月4日,邯鄲市叢臺區文明辦和人民路街道在光明社區組織開展社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