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部分地方擅自對出生登記設定前置條件,如不給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未施行節育手術、政策外生育嬰兒的人所生育的子女落戶,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一些被遺棄、非婚生子女、父母失蹤的孩子無法上戶口的情況較多。為此,省公安廳及省衛計委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進一步保障出生人口申報戶口登記的法定權利。
同時,《規定》明確將嚴格責任倒查追究,對于基層單位擅自設立新生兒落戶限制條件、不依法辦理的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對于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公安機關應注銷其戶口登記,責成當事人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據悉,原則上,父母及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但現實中也有部分情況特殊。據介紹,一般來說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3周歲以內未落戶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辦理。
對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應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子女原則上隨母落戶,對父母雙亡、失蹤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衛計部門每月將新生兒信息提供給當地同級公安機關,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查詢比對服務,對可疑《出生醫學證明》及時進行核查鑒定,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果反饋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協助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新生兒相關信息核查工作,對發現違法生育人口的,在辦理入戶登記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日前,記者從省衛計委獲悉,近日省公安廳與該委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