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4時許,民警宋某等與鄉政府數名保安員,配合鄉政府對斌奎市場順鑫公寓進行查封,并清查其重大消防隱患。其間,自稱是順鑫公寓股東的一些福建籍人員上前阻攔。在二層樓梯附近,數名女子推搡民警和保安。民警宋某上前進行勸阻,女子許某某突然一腳踢向其右腿膝蓋內側,宋某隨即將該女子抓住。不料女子雙手亂抓,將宋某左眼下部的皮膚抓破。一名男子則在現場高喊“警察打人了”。三四名男子聞聲沖了上來,將宋某從二樓推到樓下。經司法鑒定,宋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
庭審時,許某某的律師辯護稱其主觀惡性較輕,親屬積極賠償了相關損失,宋某也原諒了許某某,故建議法院從輕處罰。最終,朝陽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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