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凌晨3時許,葛某酒后搭乘出租車回家。在路上,葛某指責出租車司機繞路,與出租車司機發生爭執。出租車司機隨后報警,接警后,嶗山公安分局民警帶葛某到麥島派出所內約束醒酒。期間,葛某對一名民警毆打、踢踹,致使民警受傷。經過法醫鑒定:民警的鼻尖部紅腫,觸痛,損傷構成輕微傷。
庭審中,被告人葛某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葛某已賠償被害人等人經濟損失2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葛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最后,嶗山法院判決,葛某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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