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小杰家距富民縣城有一段距離,小杰在富民縣城上中學,2012年11月3日,彭女士到富民縣城趕街,順道帶兒子回家。
當天下午,彭女士和小杰在縣城一家小吃店里買了二兩油炸螃蟹回家。晚上,母子倆吃過螃蟹不久便睡下了。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彭女士和兒子都出現了肚子疼、腹瀉、頭昏和嘔吐的癥狀。天亮后,小杰的奶奶發現二人不對勁,趕緊找來診所醫生給他們打吊針。
輸液兩小時后,彭女士和小杰仍不見好轉,彭女士丈夫下班回家后,立即將母子倆送往富民縣醫院搶救。不幸的是,彭女士在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小杰被轉到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救,最終脫離了生命危險。
事后,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委托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彭女士的心血、肝臟、小腸等進行毒物成分檢驗。公安機關還向銷售商處提取了冰凍螃蟹。2013年4月22日,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彭女士死亡一案調查情況》載明: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組胺成分的螃蟹導致過敏性中毒死亡。
法院認定 小吃店賣的炸螃蟹里有組胺
拿到調查結論后,彭女士的母親、丈夫及兒子小杰一起將小吃店老板龍某和供貨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51萬元。
富民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龍某開的小吃店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組胺含量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0毫克。彭女士和小杰食用后剩下的油炸螃蟹組胺含量為100克含組胺47.08毫克,組胺含量已超出國家衛生標準。這些螃蟹是龍某加工銷售的。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調查確認,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組胺成分的螃蟹導致過敏性中毒死亡。富民縣法院認為,龍某加工銷售的油炸螃蟹與彭女士死亡之間存在因果聯系,龍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供貨商李某所銷售的冷凍螃蟹經檢驗組胺含量未超標,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據此,富民縣法院一審判令龍某賠償原告損失45萬元。
龍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調查情況》僅僅只是內部意見,只有參考價值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他從供貨商李某處購買螃蟹進行加工,僅只是解凍后高溫煮熟,這一過程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也不會導致組胺的增加。他加工的螃蟹在購買時就已含組胺,從供貨商李某處提取冷凍螃蟹檢驗出組胺成分符合國家標準,并不代表李某銷售給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標準。但這一上訴理由沒有被采納。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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