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終于向增城法院起訴離婚,而妻子一方則堅決不同意。最終法院認為,雙方有感情基礎,分居一事并非無法解決,不準離婚。
阿軍(化名)和阿麗(化名)約8年前結婚,因阿麗在增城工作,雙方婚前約定,婚后阿麗不常到阿軍家居住。同年,兩人的兒子出生,阿麗遂返回單位上班,由阿軍帶著孩子在自家居住,妻子只是逢年過節回家與家人團聚。阿軍對這種生活越來越不能忍受,認為阿麗無家庭觀念,沒有盡到做母親的責任。阿麗則認為阿軍違背了雙方在婚前的約定。雙方常因此發生爭執,不久阿軍以雙方無感情基礎、長期分居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近日,增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阿軍與阿麗分居兩地是因生活地點不同,雙方并非感情不和,故阿軍以雙方分居三年為由主張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因生活地點的選擇不同,發生隔閡并滋生矛盾,但離婚并非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雙方應加強溝通,反省各自不足之處,消除隔閡。
阿麗亦表示對阿軍仍有感情,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只要阿軍放棄離婚之念,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最終法院未準許二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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