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妻子小慧(化名)租住在一幢民居的三樓,去年3月8日中午,張某和小慧發生矛盾,小慧口口聲聲“不過了,要回老家”。張某打電話請父親幫忙勸解,但小慧在電話中又與公公發生言語沖突。
聽見妻子言語中對自己父親不敬,張某十分氣憤,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推到了陽臺邊。三樓陽臺欄桿僅有80厘米高,小慧被推坐在欄桿上,張某于是摟肩抱腿直接將她扔到了一樓水泥地上。
經鑒定,小慧多處骨折,構成人體輕傷一級。檢察機關以張某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案發三樓陽臺距地面7.7米高,依生活常識,張某在明知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將被害人從此高度摔下,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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