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90后小伙受雇他人,在酒店門口發放招嫖小卡片。近日,因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兩人均被錦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為什么發“黃卡”被認定為組織賣淫的協助行為?生活中,哪些發卡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對此,成都商報記者采訪了本案的辦案檢察官。
90后小伙發“黃卡”被抓
1993年出生的廖某,初中畢業后,從老家來到成都打工;后來認識了比他小兩歲的易某。因為嫌打工辛苦,兩人商量著怎么能輕松搞錢。
一次在街上閑逛時,他們看到一處墻上張貼的招聘發廣告卡片的啟事,見對方給出的分成蠻高的,兩人一拍即合,馬上跟對方進行了聯系。
隨后,在錦江區一個偏僻的小街上,兩人見到了他們的老板娘,31歲的楊某。這時,兩名小伙才發現,對方讓他們發放的所謂廣告,其實是招嫖的涉黃小卡片。然而,兩人不僅沒有覺得這是涉嫌違法犯罪,反而覺得很有趣,滿口應承下來。
2014年8月6日晚上9點左右,廖某、易某在星輝路上層名人酒店附近發放招嫖廣告卡片。“老板娘”楊某接通知后安排賣淫小姐到賓館賣淫并隨車帶路;另一名協助賣淫人員代某則負責駕駛轎車運送小姐。當晚9點半左右,兩人繼續在該酒店門口發“黃卡”,以同樣方法招攬嫖客。8月7日,楊某、代某、廖某、易某被公安機關擋獲,并查獲嫖資、大量招嫖廣告卡片。
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均獲刑
經查明,2014年以來,鄧某(綽號“三哥”,在逃)多次組織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取利益。在鄧某的組織下,由被告人廖某、易某負責發放色情招嫖廣告卡片招攬嫖客,廖某還負責接聽嫖客的電話并向鄧某匯報,楊某負責安排賣淫人員并帶路,代某負責駕車運送賣淫人員到指定地點賣淫并代收嫖資。
案件起訴至錦江區法院后,法院經審理認為,4人在鄧某組織下,為其組織賣淫行為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均屬于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近日,4人分獲8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發“黃卡”的廖某、易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辦案檢察官解釋,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組織者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幫助行為),比如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而所謂的“組織賣淫”行為(實行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如果實施的是實行行為的手段,則應構成組織賣淫罪;只有實施幫助行為的,才單獨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如果發的是:辦假身份證的、開偽造發票的小卡片
發不同卡片,涉嫌不同罪
為何發色情卡片
會被單獨定罪?
辦案檢察官介紹,這不同于其他犯罪,一般將實施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列為實行行為犯的共犯。之所以將協助行為單獨定罪,而不是簡單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共犯,主要是考慮到此類幫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立法者認為需要對其予以單獨打擊,體現了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在其他犯罪中,如果刑法沒有明確幫助行為構成單獨的罪名,則仍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辦案檢察官進一步解釋,所謂的“幫助犯”是從犯的一種,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為犯罪實施創造條件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在共同犯罪中,“發卡”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幫助行為。
由此,比如發卡辦“假證”的,如果是假身份證,則可能構成偽造、編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共犯;如果是假學生證,則可能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共犯。發卡協助銷售贓車、協助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等行為也都可能構成犯罪、分別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幫助犯。不同于協助組織賣淫罪規定為單獨犯罪,這些發卡行為皆涉嫌相關犯罪的共犯。當然,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如果情節較輕的,則僅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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