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丟掉一個海南人為“爭地”成最大威脅
國家林業局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結果表明,作為國家重要生態資源的濕地,在10年間減少了339.63萬公頃,這已經接近我國海南省的總面積。而濕地生態快速退化的后果則是,其重要的生物多樣性保持、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等功能大幅喪失,對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業生產安全、自然災害防護等構成威脅。
記者近日走訪黑龍江省近20個重要濕地發現,由濕地面積萎縮、功能退化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正在顯現。在小興凱湖濕地,由于長期受到支流污染,水體已經呈現初步富氧化狀態,這對興凱湖整個水體功能、濕地自然生態帶來嚴重影響。目前,國家正在投入大量資金治理興凱湖的水域污染,但小興凱湖濕地仍“久治難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代價沉重。
國家林業局濕地管理部門表示,濕地資源面臨的威脅呈增長態勢,人類活動和改變濕地用途是主要原因,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林業部門的調查表明,威脅濕地生態狀況的主要因子為污染、過度捕撈和采集、圍墾、外來物種入侵和基建占用,其影響頻次和面積都在增加。
記者采訪了解到,人與自然“爭地”現象目前在濕地保護區域普遍存在。目前,不僅濕地保護區內私建濫建的行為仍未阻絕,許多農民在濕地邊緣區域“拱地頭”的行為更廣泛存在,對濕地生態構成威脅。
“護濕”法律缺失和利用“失衡”成主要阻礙
記者采訪的國家、地方各級濕地管理部門共同反映,缺乏全國性濕地保護法律和開發利用矛盾突出是目前阻滯濕地生態保護的主要障礙。
首先,全國性的濕地保護法律長久缺失造成基層執法“疲軟”,難以對破壞濕地行為形成有效約束力。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省份出臺了地方法規,國家林業局也于去年執行《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對各地破壞濕地行為產生一定作用。但黑龍江省許多基層濕地管理部門表示,當前基層對改變濕地用途、“拱地頭”等行為依照《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處理,處罰力度十分有限,難以對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
國家林業局濕地管理中心主任馬廣仁說:“國家林業局去年公布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作為行業性規定,在林業部門可以起到作用,但對其他部門約束力較小。當下,濕地保護急需一部全國性濕地保護法律的出臺,消除多部門在濕地資源中的利益考慮,依法對濕地自然生態進行保護。”
其次,濕地利用與保護矛盾突出,科學規劃缺乏誘發多地出現“爭地”沖動。專家指出,目前濕地仍在我國的國土分類中被列為“未利用地”,尚未被列為單獨的可不開發利用的土地類型。馬廣仁表示,當前我國濕地利用方式有養殖業、種植業、加工業和生態旅游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的利用是過度的,超出了環境本身的承載能力,所以使得濕地退化”。
記者走訪多地了解到,目前多地濕地保護區域內的開發利用已超出“有效利用”的范圍。部分地區在接近濕地核心區開辟的旅游景區使其逐漸失去宣教功能,大量游人涌入產生的垃圾對濕地自然生態造成破壞。在黑龍江三江平原腹地一處濕地自然保護區,因附近農業生產對流經河流的過度利用,保護區內濕地正逐漸呈現“旱化”趨勢。東北林業大學濕地保護專家于洪賢說,如不能及時破除這些人為影響因素,那么脆弱的濕地生態將有可能很快消失。
專家呼吁濕地立法保護和有效利用
濕地保護專家和濕地管理部門表示,國家應盡快出臺全國性法律讓濕地保護“有法可依”;同時應盡快采取措施化解當前突出的濕地利用與保護矛盾,探索“有效利用”濕地資源,避免濕地自然生態遭到破壞。
一是盡快出臺全國濕地保護法律,將濕地用途、規劃、保護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馬廣仁等認為,國家林業局此前出臺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等規章已為濕地立法做好鋪墊。我國在濕地立法過程中,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實行“每占一畝就恢復一畝”的嚴格保護機制,著力加大對破壞濕地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和執法強度。
二是制定科學的濕地開發利用綱領,嚴防過度開發利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濕地利用情況詳盡“摸底”,叫停已經顯現或者存在對濕地生態造成嚴重破壞的項目,修復出現衰退跡象的濕地生態環境。
三是著力提高群眾濕地保護意識。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各級濕地管理部門充分挖掘和發揮濕地保護區的宣教功能,突出公益性,吸引群眾的廣泛參與。同時多層次開展濕地宣教活動,增進群眾對濕地資源的認知和保護觀念。
[國內新聞]10年間,我國濕地面積減少了339 63萬公頃,接近于一個海南省的總面積。記者走訪的濕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