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婚紗照對影樓不滿上網吐槽
案件起因是,2013年3月21日,被告沈某萍到惠東縣黃埠某婚紗影樓選購拍攝婚紗照的套餐,最終選購了“幸福嫁衣”套餐,并一次性支付11888元。之后在拍攝過程中,沈某萍對影樓表示不滿,同年9月25日通過手機在新浪微博發表有損該影樓的言論,被告郭某(沈某萍的朋友)通過手機轉載上述言論,并發表言論。
影樓起訴客人侵害名譽權
同年10月21日,原告鄭某發現后,以兩被告損害其影樓的名譽權為由訴至惠東法院。案件審理期間,雙方于同年12月19日達成《和解協議書》,約定有四點:兩被告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天內在新浪微博發表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兩被告于協議之日起4天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000元;原告則在被告履行義務后三天內向法院撤回起訴;若被告方沒履行協議則另支付三萬元罰款,若原告違約則自愿支付5萬元罰款。違約方罰款應于同年12月28日之前交付給對方。協議簽訂后,兩被告履行了在新浪微博發表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的義務,原告鄭某遂撤回起訴。
和解協議未執行影樓再次起訴
但兩被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賠償21000元的義務,原告再次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賠償款210 0 0元和各自支付罰款15000元,共51000元。
對這起網絡侵權的判決結果,惠東法院認為,原告訴請被告沈某萍、被告郭某各支付15000元罰款,已經超過雙方約定的損失21000元的30%,原告此項訴請畸高,違反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及公平原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可按6000元計,遂判決兩被告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連帶賠償原告21000元,并分別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元及負擔訴訟費915元,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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